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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社区开展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发布时间:2021-11-30 16:47    浏览次数:
【活动概况】
武汉市武昌区是全国婚俗改革的试点先行区,为加强婚姻家庭普法宣传力度,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司法所联合胭脂路社区法律顾问仇玲玲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宣传活动,重点就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婚姻家庭编新增和修改部分进行了讲解和宣传。
讲座中,仇律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修改要点逐条进行详细讲解,并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财产遗嘱等贴近日常生活的热点问题,结合继承、赡养、婚姻等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使大家对《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重点宣传内容】
1.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明确夫妻一方没有签字或没有追认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设置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需要冷静30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分割共同财产一般只能是在离婚时,但《民法典》规定了出现两种情况时,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分割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在旧的《婚姻法》中没有,但司法解释曾经有过此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落实“六进”。“法律六进”是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作为基层普法牵头单位,主要还是以“六进”为主线,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辖区内掀起学法用法的高潮,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扩大影响。普法牵头部门做到提前沟通讲座律师、准备讲座内容、准备普法宣传资料、普法小礼品等。在讲座过程中,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相关法条进行讲解,有效提高了普法效果,期间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提问解答等行使,让法律知识以多种形式传播,增加社会宣传的持续性和广泛性。
三是贴近群众。通过此次法律宣传讲座,提高了群众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知识的知晓率,更好地引导居民自觉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提高以及维稳工作的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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