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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友人为开门高楼坠下是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1-07-12 11:10    浏览次数:
【案例正文采集】
近日,冯某约了几个朋友到卢某位于武昌区某小区的家中一起聚餐。晚餐结束后,卢某到电梯口送客人下楼,冯某紧随其后也打算出来送客,这时,房内空无一人。突然一阵风吹来,门自行关上。冯某及卢某都未带门钥匙。冯某建议从走道的窗户翻到隔壁去开门。因一墙之隔就是卢某家里的卫生间。卢某制止了冯某的行为。并且说到,可以打电话让房东送钥匙过来。说完,卢某就送朋友们下楼。等再次返回家时,未发现冯某,打他电话也没人接听。最后才发现冯某已经从27楼坠楼身亡了。事后,警方接到报警,现场勘查后鉴定冯某为意外高空坠楼身亡,排除刑事案件。冯某家属认定此次悲剧应由卢某承担责任,明知所住楼层为27楼,如此之高,还任由年近50岁的冯某攀爬窗户,并且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而卢某则认为自己已经下楼了,根本就没有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此,警方启动大联调机制,向徐家棚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情况请求参与此案化解工作。
【调查与处理】
调解员介入后,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随后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冯某家属称冯某家庭特殊,他早已与妻子离婚多年,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家中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妈妈。如今,他突然离世,儿子和老母亲生活都没有着落。冯某是和卢某一起用餐后,在卢某居住的地方失足坠亡的,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卢某清楚。卢某到底有没有同意和怂恿冯某攀爬窗户?这都是不清楚的。另外,这是卢某的居住地,钥匙也只有卢某所有,冯某想通过翻窗来打开门,某种程度上是义务帮忙。所以冯某家属一致认定卢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金额50万元。而卢某则认为一方面当天是冯某约朋友到自己的租房处一起吃饭,并不是卢某主动要求的。另一方面卢某已经跟冯某说明等送走朋友后就会打电话给房东,让房东送钥匙过来。是冯某自己觉得等房东需要耗费大把时间,不想在走道外面等待。所以才发生了这样的人间悲剧,也是自己不希望看到的事情。归根结底,卢某认为自己是没有责任的。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认为,该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冯某的死亡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为避免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争执,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法。首先调解员重新将当时发生的情况给冯某家属细细捋了一遍,并指出冯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事情发生的危险程度应有一个预判情况,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措施下,27楼的高楼外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攀爬的,失足摔落的风险极大。某种程度上他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上一定的责任。同时调解员又从另一方面入手,耐心的劝说冯某家属道,发生意外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就要妥善解决。人死不能复生,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听到这里,冯某家属商量许久以后告诉调解员,冯某是在卢某居住地发生的意外,而且可以说是帮助卢某取得房间钥匙,是一种帮忙的行为,赔偿金最少不能低于二十五万元。
而调解员在对卢某的调查中了解到,当天卢某确实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告知冯某不要去攀爬窗户开门,这样做很危险。而且自己已经给房东打过电话,房东会送备用钥匙过来。冯某自认为是自己的责任才导致门关上了,所以一时心急才会想到攀爬窗户。卢某还强调冯某爬窗时,自己送朋友下楼去了,不在现场,自己根本没有责任。对于卢某的意见,调解员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事实,调解员指出,冯某虽是主动要求攀爬窗户去打开门,但卢某只是口头拒绝,并没有及时拉上冯某一起下楼送朋友。在明知冯某有攀爬窗户的想法时,未及时预见冯某在其走后也许会攀爬窗户的后果,放任冯某一人在楼道间,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卢某对冯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应尽到谨慎义务,对自身的安全应有充分的自我保护意识,换一句话说就是,明知楼层很高,就不应该攀爬窗户。经过对卢某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宣传与讲解,卢某终于有松口的意向。
这时调解员立冯趁热打铁,跟卢某推心置腹的交谈,从情理上劝解卢某,使其能够换位思考。卢某本身和冯某就是多年的好友关系,平时多有聚会,对冯某热心快肠的性格非常了解。这样的事情发生卢某肯定也是不愿意看到的。更何况冯某家中还有一个八十岁的老母亲和一个未成年的儿子,以后儿子的生活和学习都将是一个大问题。人心都是肉长的,这一家老小的生活该怎么办啊?经过这一番详谈,卢某同意对冯某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经过徐家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耐心规劝和疏导,法律法规的讲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由卢某代表吃饭的一行朋友共同补偿死者冯某家属丧葬费、抚恤金等十八万元整。双方随后签订了协议书,至此,这起非正常死亡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好友间因互相帮忙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常常产生一些误解或者片面理解,认为造成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是自愿的帮忙行为,例如,此案中的冯某是自愿攀爬窗户去帮卢某取得开门钥匙,故损害责任应当由本人全部承担。因此,此类纠纷往往调解有一定的难度。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调解员在依法明确纠纷焦点后,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划分责任,使纠纷在合情合理的层面得到较好的解决,给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
第一,警示勿冒着危险走捷径。出门忘带钥匙是很多人会犯的小错误,爬墙到隔壁开门也是在紧急时刻部分人铤而走险做出的决定。但是这本就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在有另外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依然走捷径是不理智的行为,付出生命代价更是令人痛心。
第二,普及聚会时人身安全纠纷责任认定。聚会常有,人身纠纷也常有,但对于聚会中人身纠纷责任认定许多人还是极其模糊的。本案件中的这一起案例是非常典型的,它也警示在聚会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作为组织者更要注意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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