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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类--从民法典看业主电梯被困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06 09:33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4-06 09:33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4日中午,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星星社区群建星城业主熊女士中午回家,准备给母亲做饭送药,结果家里没看见人,电话也无法接通,熊女士这时有点慌了神,一边打电话家人找寻,一边来到物业公司监控室,请求物业工作人员帮忙,看能否查到其母亲的行踪。不看不要紧,一看小区楼栋监控这才发现,其母亲被困在楼栋电梯轿厢内。物业这才赶紧安排维保人员打开轿厢,将熊女士的母亲救出。熊女士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并问询母亲才得知,其母亲已经被困电梯近5小时,熊女士听后既气愤物业不作为又心疼其母亲身体、精神情况。物业公司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带其母亲到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好在没什么大碍。
后来熊女士越想越生气,在复制了监控视频后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调查与处理】
星星社区法律顾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马红军律师收到信息后随即向双方核实情况,听取双方对事实的陈述。熊女士认为,如果不是自己中午回家给母亲做饭送药,其母亲还不知道要被困电梯多长时间,其母亲本来就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后果不堪设想……物业公司必须要给予赔偿;物业公司认为,其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但熊女士的母亲没有即时按呼救电话,才会被困那么长时间,其认为可以赔偿,但熊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在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的真实想法后,马律师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讲解了关于电梯故障导致人员被困的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导致熊女士母亲被困近5小时,已经构成安全事故,如上报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幸好熊女士母亲未造成严重后果,赔偿是理所应当的。随后,马律师又征求熊女士的意见,并向其耐心讲解,请求赔偿是受害人的权利,但也要合情合理合法,假如仅因为赔偿数额存在不大的差距诉至法院,双方都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根据司法实践,过高的诉讼请求也未必能获得法院支持,万幸其母亲没有大碍,这比获得多少赔偿款都要好。
经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熊女士接受了马律师的调解建议,降低了要求赔偿的金额,最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物业公司即时支付结案。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电梯事故?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电梯事故责任在何方?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二)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八)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熊女士的母亲被困小区楼栋电梯近5小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相应的电梯维保、监管义务,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经构成安全事故。根据《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有救援、抚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熊女士的母亲有权要求所属物业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是分清责任主体,及时化解纠纷矛盾。近年来城镇居民对于电梯故障的投诉居高不下,一边是城市建设中不断增设的电梯,一边是电梯困人伤人事件触目惊心、发人深省。电梯轿厢困人成为居民投诉最多的问题,而这种问题往往会因为维权难致使居民积怨较多。
二是指明物业担责,警示定期维修电梯。发生此类事件时,因为当事人仅仅是受到惊吓,而无身体的任何伤害,有的电梯运营商、管理单位甚至推卸自我责任,拒绝赔偿。对于电梯故障要分清是质量问题还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区分责任主体的关键。被困人或家属需注意保留被困电梯的监控视频、就医病历、医疗费、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可先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投诉,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24日中午,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星星社区群建星城业主熊女士中午回家,准备给母亲做饭送药,结果家里没看见人,电话也无法接通,熊女士这时有点慌了神,一边打电话家人找寻,一边来到物业公司监控室,请求物业工作人员帮忙,看能否查到其母亲的行踪。不看不要紧,一看小区楼栋监控这才发现,其母亲被困在楼栋电梯轿厢内。物业这才赶紧安排维保人员打开轿厢,将熊女士的母亲救出。熊女士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并问询母亲才得知,其母亲已经被困电梯近5小时,熊女士听后既气愤物业不作为又心疼其母亲身体、精神情况。物业公司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带其母亲到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好在没什么大碍。
后来熊女士越想越生气,在复制了监控视频后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调查与处理】
星星社区法律顾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马红军律师收到信息后随即向双方核实情况,听取双方对事实的陈述。熊女士认为,如果不是自己中午回家给母亲做饭送药,其母亲还不知道要被困电梯多长时间,其母亲本来就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后果不堪设想……物业公司必须要给予赔偿;物业公司认为,其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但熊女士的母亲没有即时按呼救电话,才会被困那么长时间,其认为可以赔偿,但熊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在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的真实想法后,马律师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讲解了关于电梯故障导致人员被困的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导致熊女士母亲被困近5小时,已经构成安全事故,如上报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幸好熊女士母亲未造成严重后果,赔偿是理所应当的。随后,马律师又征求熊女士的意见,并向其耐心讲解,请求赔偿是受害人的权利,但也要合情合理合法,假如仅因为赔偿数额存在不大的差距诉至法院,双方都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根据司法实践,过高的诉讼请求也未必能获得法院支持,万幸其母亲没有大碍,这比获得多少赔偿款都要好。
经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熊女士接受了马律师的调解建议,降低了要求赔偿的金额,最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物业公司即时支付结案。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电梯事故?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电梯事故责任在何方?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二)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八)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熊女士的母亲被困小区楼栋电梯近5小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相应的电梯维保、监管义务,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经构成安全事故。根据《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有救援、抚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熊女士的母亲有权要求所属物业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是分清责任主体,及时化解纠纷矛盾。近年来城镇居民对于电梯故障的投诉居高不下,一边是城市建设中不断增设的电梯,一边是电梯困人伤人事件触目惊心、发人深省。电梯轿厢困人成为居民投诉最多的问题,而这种问题往往会因为维权难致使居民积怨较多。
二是指明物业担责,警示定期维修电梯。发生此类事件时,因为当事人仅仅是受到惊吓,而无身体的任何伤害,有的电梯运营商、管理单位甚至推卸自我责任,拒绝赔偿。对于电梯故障要分清是质量问题还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区分责任主体的关键。被困人或家属需注意保留被困电梯的监控视频、就医病历、医疗费、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可先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投诉,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