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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类--酒驾共犯

    发布时间:2021-04-06 09:3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同朋友聚餐后,余先生将车辆借给饮酒的冯某驾驶。目前,不仅冯某因酒驾被判刑,余先生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今年5月15日晚,余先生和冯某邀约好友到一火锅店聚餐。席间,余先生、冯某等人喝下一瓶白酒和多瓶啤酒。
饭后,冯某表示他可以开车,不用找代驾。明知冯某喝了不少酒,余先生还是把车钥匙给了冯某。冯某在驾车送众人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126.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冯某被移送至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车主余先生明知冯某过量饮酒,仍将轿车借予冯某驾驶,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昌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9月28日,余先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院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一)酒驾处罚标准
1.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审判中关于酒驾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哪些情形会成为酒驾的共犯?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给饮酒的人开。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6、“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典型意义】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关于酒驾、醉驾的处罚明明已经很严厉,但总有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他们害怕的也并非因酒驾带来的危险,而是更害怕因酒驾被抓。只有重罚,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约束,这种酒后驾车的行为才会有所收敛。而明知朋友欲酒后驾驶,不进行劝阻还将车借给他,为其提供了犯罪的“工具”,帮助其犯罪,同样构成犯罪。虽说,“罚”不在重点,重点是预防下次不再犯类似错误。为了安全,请少喝酒、更重要的是,请少劝酒。新年将至,请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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