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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万某无故殴打行人案看精神病人侵权责任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9 09:38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3-19 09:38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7号下午,万母和儿子万某从武汉大学南三门通过时,万某突然和路边的行人发生了争执,引发了冲突,校门口值班的保安胡勇看到有人在校园门口拉扯打斗立刻进行劝导,忽然听到身后传来砰砰的声音,回头一看发现万某把值班的岗亭玻璃被打碎,又用脚踹值班室门体导致出现变形,胡勇打电话报警,警察介入制止了万某行为,将当事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
【调查与处理】
警察把当事双方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双方都指责对方挑起争端。路人愤怒地说:自己正常行走无端被对方挑衅后才与之动手,万某说:是对方找自己的麻烦,并威胁他没办法回避才跟对方动手。胡勇也诉说了当时的情形,证实万某损毁岗亭和与路人发生冲突的事实。
民警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准备对万某做处罚,万母取来病例证实万某曾患有精神病,经常治疗病情得到了控制,但有时受外力影响也会出现异常行为。王母也承认路人只是路过和万某没交集,可能是路人随意看了万某一眼,引起万某的猜疑感觉对方是在挑衅自己有伤害的意图,所以跟对方发生冲突。因万某有精神疾病她总是跟随他出行,因万某步伐大跟万母相隔的距离有点大,对儿子的言行没能及时制止。认为精神病患者可以享受不追究责任的规定。介于此案情况特殊警察经过分析和慎重考虑,将案件定位民事纠纷,认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比较妥善的方式,调解员查看双方笔录,并分别向当事双方做了调查取证,认为此案是因当事人因患有不完全精神病症,在发病期间监护人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害纠纷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轻处罚,但监护人应当做出赔偿。对于万母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诉求,首调员和法律顾问按照按照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条款给予了答复:一般说来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侵权的话,监护人是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则可以减轻监护责任。法律规定万某及其监护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经过首调员和法律顾问多次的劝导反复的宣传、讲解法律法规,万母赔偿校园值班室的损失3000元,路人因损失不大放弃了索赔要求,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
【法律分析】
(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的类别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精神病人的处罚
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判处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近几年精神病患者伤人毁物事件时有发生,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处理好精神病患者与居民群众发生的各类伤害纠纷,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同时也要做好经生病患者权益保护是件意义重大的事务。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多方调查取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判处和调解,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好办法。
二是精神病人侵权由监护人担责,督促履行监护职责是关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万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万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谨慎尽到监护义务,即对万某进行照看,避免万某精神病发作时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造成不利影响,否则一旦损害发生,万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万某的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则可以相应地减轻责任。那么具体由谁“付钱”、“买单”呢?在确定法律责任之后,得看被监护人即本案中的万某是否有自己的财产,如果没有,则应由其父母支付全部赔偿款。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但监护人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作为监护人应该好好照看被监护人,谨慎履行监护职责是关键。
2020年11月7号下午,万母和儿子万某从武汉大学南三门通过时,万某突然和路边的行人发生了争执,引发了冲突,校门口值班的保安胡勇看到有人在校园门口拉扯打斗立刻进行劝导,忽然听到身后传来砰砰的声音,回头一看发现万某把值班的岗亭玻璃被打碎,又用脚踹值班室门体导致出现变形,胡勇打电话报警,警察介入制止了万某行为,将当事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
【调查与处理】
警察把当事双方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双方都指责对方挑起争端。路人愤怒地说:自己正常行走无端被对方挑衅后才与之动手,万某说:是对方找自己的麻烦,并威胁他没办法回避才跟对方动手。胡勇也诉说了当时的情形,证实万某损毁岗亭和与路人发生冲突的事实。
民警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准备对万某做处罚,万母取来病例证实万某曾患有精神病,经常治疗病情得到了控制,但有时受外力影响也会出现异常行为。王母也承认路人只是路过和万某没交集,可能是路人随意看了万某一眼,引起万某的猜疑感觉对方是在挑衅自己有伤害的意图,所以跟对方发生冲突。因万某有精神疾病她总是跟随他出行,因万某步伐大跟万母相隔的距离有点大,对儿子的言行没能及时制止。认为精神病患者可以享受不追究责任的规定。介于此案情况特殊警察经过分析和慎重考虑,将案件定位民事纠纷,认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比较妥善的方式,调解员查看双方笔录,并分别向当事双方做了调查取证,认为此案是因当事人因患有不完全精神病症,在发病期间监护人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害纠纷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轻处罚,但监护人应当做出赔偿。对于万母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诉求,首调员和法律顾问按照按照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条款给予了答复:一般说来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侵权的话,监护人是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则可以减轻监护责任。法律规定万某及其监护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经过首调员和法律顾问多次的劝导反复的宣传、讲解法律法规,万母赔偿校园值班室的损失3000元,路人因损失不大放弃了索赔要求,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
【法律分析】
(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的类别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精神病人的处罚
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判处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近几年精神病患者伤人毁物事件时有发生,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处理好精神病患者与居民群众发生的各类伤害纠纷,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同时也要做好经生病患者权益保护是件意义重大的事务。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多方调查取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判处和调解,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好办法。
二是精神病人侵权由监护人担责,督促履行监护职责是关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万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万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谨慎尽到监护义务,即对万某进行照看,避免万某精神病发作时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造成不利影响,否则一旦损害发生,万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万某的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则可以相应地减轻责任。那么具体由谁“付钱”、“买单”呢?在确定法律责任之后,得看被监护人即本案中的万某是否有自己的财产,如果没有,则应由其父母支付全部赔偿款。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但监护人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作为监护人应该好好照看被监护人,谨慎履行监护职责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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