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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1 09:58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8-21 09:58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及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种行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勾连以及跨国跨境实施违法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城区、城乡结合部盘踞一方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直接帮助,且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由区公安分局报请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扫黑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按1000元至1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为以下五种标准: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逃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其他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直接帮助的,奖励1000元。
第四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一)拨打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27-68860329、“110”或青山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27-86385797;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区扫黑办邮箱qsqshb@163.com或者区公安分局邮箱QSGAsaoheiban@163.com;
(三)通过信件向区扫黑办或公安机关举报,邮寄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 青山区委政法委(青山区扫黑办),邮编:430080,或武汉市青山区建一路99号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扫黑专班,邮编430081;
(四)到区扫黑办、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网络账号、网络昵称等)、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可采取实名或匿名,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自行设定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区扫黑办、区公安分局将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情况、兑现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八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同一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被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侦破有直接作用的,由青山区公安分局报请青山区扫黑办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三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扫黑办、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自对外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及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种行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勾连以及跨国跨境实施违法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城区、城乡结合部盘踞一方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直接帮助,且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由区公安分局报请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扫黑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按1000元至1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为以下五种标准: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逃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其他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直接帮助的,奖励1000元。
第四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一)拨打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27-68860329、“110”或青山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27-86385797;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区扫黑办邮箱qsqshb@163.com或者区公安分局邮箱QSGAsaoheiban@163.com;
(三)通过信件向区扫黑办或公安机关举报,邮寄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 青山区委政法委(青山区扫黑办),邮编:430080,或武汉市青山区建一路99号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扫黑专班,邮编430081;
(四)到区扫黑办、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网络账号、网络昵称等)、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可采取实名或匿名,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自行设定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区扫黑办、区公安分局将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情况、兑现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八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同一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被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侦破有直接作用的,由青山区公安分局报请青山区扫黑办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三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扫黑办、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自对外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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