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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雁传书 字字珠玑传递环保情 ——硚口区环保局致全区企业负责人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9-03-26 09:00    浏览次数:
鸿雁传书  字字珠玑传递环保情
——硚口区环保局致全区企业负责人一封公开信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突出展示环保部门担当作为,营造生态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硚口区环保局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紧盯污染防治攻坚战,从企业生态环境违法风险层面着手,整理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致全区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致全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企业负责人:
    您们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思想认识程度之深、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执法督察尺度之严、环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环境法治保障也进一步强化,几年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继修订,为增强各企业环保意识,提醒督促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保社会责任,我局对企业易发、多发的12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梳理,现以公开信的形式告知各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水)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违法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六、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
    七、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九、未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发生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们衷心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您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绿色发展中做出的努力和付出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您们积极彰显新时代企业家的风采,带领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环保义务,扎实落实环保措施,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谱写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硚口区环保局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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