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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侵权产品没卖出去,也算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1-04-29 14:35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4-29 14:35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租赁某厂房作为仓库,购进假冒权利人“奥迪股份公司(AUDIAG)”依法注册的“Audi”、“”商标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2019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接举报后至上述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70余种,另有作案用电脑、票据等物品。经鉴定,其中的60余种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2019年11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仓储窝点查获侵权产品,并在仓库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被告人供称其低价购进商品后尚未售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时,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依据价值认定部门提供的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认定货值,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售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争议焦点】
张某低价购进商品后尚未售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针对“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当如何认定是本案的焦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着手进行销售,被查获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虽尚未售出,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张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此条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仅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也将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张某上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制裁程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达70余种,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数额巨大,故对被告人张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因此,制假售假者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应当形成健康的品牌保护意识、诚信合法经营。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租赁某厂房作为仓库,购进假冒权利人“奥迪股份公司(AUDIAG)”依法注册的“Audi”、“”商标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2019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接举报后至上述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70余种,另有作案用电脑、票据等物品。经鉴定,其中的60余种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2019年11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仓储窝点查获侵权产品,并在仓库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被告人供称其低价购进商品后尚未售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时,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依据价值认定部门提供的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认定货值,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售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争议焦点】
张某低价购进商品后尚未售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针对“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当如何认定是本案的焦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着手进行销售,被查获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虽尚未售出,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张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此条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仅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也将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张某上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制裁程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达70余种,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数额巨大,故对被告人张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因此,制假售假者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应当形成健康的品牌保护意识、诚信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