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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盆从天降!且看高空抛物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1-05-27 11:3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胡某生前系某物业公司员工,2018年8月26日凌晨,胡某前往A街为居民楼二次供水加压,途经A街27号居民楼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击中头部。胡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介入调查,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走访,并采集了A街27号居民的DNA样本。该所于2018年8月26日至同月29日期间还对该楼栋部分住户进行了询问。经技术勘查,未能查找到坠落花盆的所有人。
任某系胡某之妻,胡甲系胡某之子。2020年5月26日,社保处出具情况说明,内容载名:“某物业公司原工亡职工胡某享受工伤待遇情况如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丧葬补助金:33996元。”
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砸中胡某的花盆是从A街27号楼楼上坠落,但无法确定加害人,故任某和胡甲认为A街27号楼的业主或居住人员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Y居委会对此楼负有管理责任,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故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69380.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89100元、丧葬费3028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结果】
经审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任某、胡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从保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的补偿责任,体现了填补损害的功能,既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障。
本案中,受害人胡某途经A街27号居民楼时,被楼上坠落的花盆击中头部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后,未能查找到具体侵权人。由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任某、胡甲作为胡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因果关系推定的情形,在受害人无法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存在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责任。这种最终的责任界定为补偿而非赔偿。换言之,责任人并非要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人是否补偿、给予何种补偿。这种“补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损害分担,归根结底为一种利益平衡,是法律对弱者的一种特殊保护。
本案中,经法院调查核实,胡某去世后已获得727920元的工亡补助金,任某、胡甲的权利事实上已经得到了救济。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由A街 27号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既超出了任某、胡甲应获得补偿的必要限度,对于A街27号居民而言同样有失公允。
本案发生于2021年前,当时的裁判主要基于《侵权责任法》。而在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条规定在沿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则进一步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在无法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应适用“共同补偿责任”,该补偿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脉相承,本案的裁判同样基于该法理。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建筑科技的发展,高层建筑日渐增多,不明侵权人自高层建筑上抛掷或者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的案件屡有发生。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此案为关于高空抛物中的补偿责任作出了生动的诠释,在受害人无法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的加害人所需承担的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这是在最大限度内对法律之公平原则的恪守。另一方面,在当前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有发生,已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的情况下,社会各方均应以此案为戒,提升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高层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获得相应利益的同时,本身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和维护人员各方应形成合力,共同采取措施、杜绝安全隐患,此即本案处理更为深远之本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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