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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起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21-06-24 14:4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间,陈某为吸收公众资金,以本人为会首,在其住所组织多场民间互助会,召集社会公众入会。2017年4月1日,陈某因病死亡导致互助会无法延续,上述互助会相继倒会,造成270名“会脚”已交纳的会款无法收回,损失共计人民币1786.09万元。
       其中,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余某在明知陈某组织上述互助会的情况下,仍应其妻子王某的要求,向“会脚”收集会款,并将所得会款交给王某。本案涉案金额达1700多万,数额特别巨大,涉会人员多达270名,且均未得到赔偿。
【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余某伙同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案违法所得1700万余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返还各投资参与人。
后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而犯罪分子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又常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投入本金换取高息;二是公司化运作,为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欺骗性很强;三是线上线下结合,辐射面更广;四是犯罪手法升级换代,理财化特征明显;五是中老年群体为主要受害对象,轻信虚假宣传;五是追赃难度大,投资人往往损失惨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日益增多,主要是因为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又缺乏投资知识,而犯罪分子向投资者许诺高额的固定收益,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在此提醒大家: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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