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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婆去世,儿媳有权分割留下的房产吗?

    发布时间:2020-12-31 16:0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李某父母意外身亡,留下一套房产。李家有兄弟三人,祖父母去世已久;因李某经济条件较差,另外两兄弟经协商一致将父母留下的该套房产给李某居住使用,至今未分割。
李某与王某于2012年8月结婚,无子女,现因感情不和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王某认为李某继承其父母房产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本人有权要求分割;而李某则认为父母的房产应由兄弟三人继承,王某没有继承权,无权要求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李某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是否为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王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律依据】
合法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父母在意外中双双离世,而祖父母早前也已离世,那么法定的继承人只有李家三兄弟,即该房产应由李家三兄弟先按法定继承直接分割,而王某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作为合法继承人直接分割。
由《婚姻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继承所得财产,但如果是通过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的父母并未留有遗嘱,也无其他意思表示房产归李某个人继承,而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某从父母方继承所得的房产份额,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要求分割。
综上,李某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应作为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提出分割该房产的要求,但其要求分割的部分应仅以李某的继承份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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