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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时房屋财产引矛盾,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0-12-03 15:4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陈某(女)与金某(男)经人介绍恋爱结婚,二人婚后,陈某之母陶某支付首付款购得二手房,由陈某与金某与出让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二人同时签订贷款合同用以支付房款。
后该二手房登记于陈某名下,房屋贷款每月由陶某支付至陈某银行卡,再由陈某还贷。婚后二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后双方异地而居,陈某起诉离婚。金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
【审理过程】
 案件经江岸区法院一审后,判决二人离婚,房屋由双方各享有50%产权,经陈某上诉,武汉市中院发回重审,重审中发现陈某于离婚诉讼时生育有一子,金某认为分居后陈某育子侵害其权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虽然由陈某与金某共同签署,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陈某的名下,从购房过程来看,该房屋至目前为止所有资金系陈某的母亲陶某支付,包括偿还贷款也在陈某无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每月由陶某支付至陈某还贷卡上,金某无任何还款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房屋应为陈某个人财产。
金某对于陈某私自生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明显离婚原因不在于此,婚内同居关系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金某无法提交相应证据,故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精神损害的要求不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此案属于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只是在房屋分割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争议。
因为该房屋所有款项的支付均由陈某之母支付,且产权登记于陈某名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产权应归属于陈某;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具有严格限制条件,要求过错方的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原因时候才能予以考虑,此案陈某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但是并不符合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故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典型意义】
婚姻是爱情的发展和延续,是彼此生命和精神的交融,意味着忠实勤勉,分享快乐、共担责任。生活中免不了鸡毛蒜皮,但是夫妻间不应锱铢必较,只有一颗宽容温柔的心,才能接纳彼此的一切。家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当然,如果婚姻中的两个人确实难以调和,矛盾艰深,共同生活只会徒添苦痛的时候,该放手还是应该放手。
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原则就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单独所有,婚后所得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无特别约定,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沟通理解是婚姻的保鲜剂,与所爱之人白头偕老是人间佳话、令人艳羡,生活中的小摩擦、小矛盾之于家庭幸福当属蚍蜉撼大树,更多时候,我们一笑置之、互谅互让,就会发现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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