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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释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0-08-24 14:5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彭某2016年进入甲公司处从事财务成本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入职时彭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双方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彭某工作地点为某饭店五楼,现该地点已关门,彭某称自己仍在家中为甲公司处理会计账目、报税,并提供了微信记录、甲公司在税务部门的报税记录佐证。2017年4月13日,甲公司办公室部门作出《关于财务部彭某工资调整通知》,内容为“甲公司林总:鉴于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彭某个人原因,其工作内容有所调减,即工资由15,000元/月调为5,000元/月,时间从4月份实施执行。”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在该通知上批示“照执行”,并签字确认。彭某提交了自己和公司出纳汤某的银行流水,证明甲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给彭某发放了2016年10月份的工资15,000元之后,至今未发放此后的工资。甲公司文件中规定的员工福利待遇包括误餐补助费、防暑降温费、烤火费、通讯补贴等。自2014年开始,甲公司的经营交由第三方托管。
       彭某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拖欠工资、加班工资、降温费、烤火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用餐补贴。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彭某于2016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彭某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彭某在2016年进入甲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工资15,000元实为劳务报酬。关于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持续时间问题,彭某称自己至今仍在为甲公司工作,履行会计人员职责,并提供了微信记录、甲公司在税务部门的报税记录等予以佐证;甲公司则称原告已离职,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甲公司主张用工关系已解除,应对此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故理应采信彭某的诉讼意见,认定双方劳务合同关系仍持续。彭某提供了劳务,有权向甲公司主张拖欠的劳务报酬,故对彭某主张的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的工资9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现代社会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的现象亦越来越普遍。关于该类人员的工作身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还是普通合同中的雇员身份,以及其背后所涉及到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合同关系处理,但并未明确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是何种关系,对这一问题各省做法不一。我们倾向于认为若用人单位在招录某一劳动者入职时该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若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入职,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继续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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