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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商家以次充好 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9-04-18 10:3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张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在吴某经营的苹果数码网店花6000元订购一台苹果6S手机,张先生在购买前询问该手机是否为全新正品手机,得到吴某的回答是全新正品。张先生收到手机后,到苹果官网进行真伪验证,经查询发现该手机在购机之前已被激活,且剩余保修期不到10个月,张先生进一步拨打苹果官网400-666-8800客服询问,再次确认该手机在购机之前已被激活。于是张先生向吴某反映,吴某坚称是新机,张先生向网络平台投诉并向当地消委会及工商部门投诉,未能解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购机款并赔偿购买金额的三倍。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吴某用非全新手机冒充全新手机,隐瞒真相,以此充好,可以认定欺诈行为,吴某应退还购机款6000元,并支付张先生购买商品价款增加三倍的赔偿款。

【相关条款】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模式已经渐渐为人们所认可,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①  了解网络交易平台(网站)服务保障信息;②  认真阅读交易规则;③  注意分析诚信评价体系内容;④  慎重保留订货单、发货凭证、发票、网上商品交易图片以及与商家聊天记录等资料,并索取有效购物凭证或发票,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用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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