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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公益讲座走进江岸区劳动街道艺苑社区

    发布时间:2019-03-18 09:27    浏览次数:
“保险代理人是如何非法集资的?”近日,“防范非法集资公益讲座”第53场在江岸区劳动街道艺苑社区举行,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宇作为公益讲师进行了讲解。

据介绍,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根据近年来的案例分析,保险代理人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产品开展非法集资,如向客户承诺高额的年利率并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协同其他组织假借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代理人如果存在以下几种行为就涉嫌非法集资:
第一种行为是无对应保险产品,保险代理人仅兜售投资计划。即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不对应任何保险产品,通过半年期投资计划,高息吸收资金,还以享受团队利益为诱饵,吸引公众交钱购买保险。
 
第二种是保险代理人将“权益证”等理财新品与保险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即保险代理人销售、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按一定比例获取股权凭证后,可在短期内兑换现金或在公司上市时兑换股票。此种机构往往片面夸大“权益证”的预期收益,吸引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成为代理人,并以相应“补贴”诱使代理人发展新的投保人。这种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集资,还涉嫌传销。
 
第三种是保险代理人假借销售保险产品之名,销售固定收益产品。
 
第四种是保险代理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地方性险种管理系统的漏洞和内控缺陷采取冒领、重复给付、领取超额退保金等手段对部分险种进行违规操作。

陈宇提醒:“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当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时候,它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理财功能微乎其微。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的时候,强调保险的理财功能,承诺高额的利息回报,广大市民一定要远离。”    
 
本次公益讲座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江岸区处非办、劳动街道联合承办,艺苑社区给予了大力支持,积极组织居民参与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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