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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1-24 16:43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9-01-24 16:43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5年,甲将现金30,000元支付给乙,一年后,乙将该30,000元返还甲并支付利息。
甲乙协商一致,甲再次将160,000元支付给乙,乙将该款项投入丙投资理财公司,后丙投资理财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倒闭,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丙公司立案调查。
甲要求乙返还该160,000元本金并支付利息,乙以甲委托其投资理财为由,拒绝返还,且该160,000元因投资理财失败,双方产生纠纷。
【调查与处理】
经详细询问甲案件来龙去脉、调取甲的银行转账流水及走访相关知情人士,律师认为甲、乙之间就该160,000元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是乙方为了赚取利息差借钱再次对外投资,而不是乙方所谓的甲委托乙投资理财关系,所以建议甲向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上述本金及利息。
【案件点评】
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欠缺,上述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有的付款人经不起忽悠,随意将钱支付给收款人,或是基于信任甚至碍于面子,对款项的性质未书面明确,收款人收钱之后为了赚取利息差从而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数人血本无归。
在此过程中,如何挽回损失,是付款人最关心的问题,那么付款人就要仔细研究,自己的行为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如果是民间借贷,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讨还本金利息,如果参与非法集资,则需要公安机关介入,通过刑事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的刑事途径来解决。
◇ 关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两者区别: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里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向特定范围内相互熟悉的人群借款。
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某房地产公司因为资金紧张,以广告、媒体等途径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回报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集资。
◇ 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支付利息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原告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二是原告需要证明已经实际出借相关款项。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目前实践中一些借款合同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出具借条,出借人对于借款关系的证明存在一定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甲有证据证明其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160,000元给乙,已经完成其初步举证义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此时需要乙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是双方其他债务从而否认甲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乙在提出上述主张时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160,000元支付是因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对乙主张事实不能确定承担不利后果。
◇ 关于非法集资的具体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10种,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上情形并不是完全列举,随着社会的进步,非法集资会表现得越来越隐蔽,更需要我们增强风险意识。一旦参与非法集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出借人想通过民间借贷民事立案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 提醒公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证据保全意识,不再那么简单和随意支付款项,从而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要对自己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有可预期性,从而意识到自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提高公民对投资理财的认识。在我国由于投资渠道的狭窄,同时由于人民群众对财富保值增值的渴望,不少人为了追求暴利,参与非法集资,却忽略了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一旦血本无归,后悔莫及。
◇ 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少受害人急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蛊惑下,经常聚众上访堵塞道路,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压力,通过本案,可以让一些受害人明白自己行为到底涉及什么法律关系,从而可以通过行使其他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基本事实,而不必采用非法手段围堵政府,给社会制造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