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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小额贷案件看黑恶势力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

    发布时间:2019-01-03 16:0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6年底开始,张某、王某等人相继有某程、某达、某飞、某信、某捷、某克等6家小额贷公司,6家公司互有往来,团伙成员多为亲戚、老乡、同学关系,分工明确。
 
【调查与处理】
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  相关犯罪嫌疑人以借贷为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
○  对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强迫交易中额外勒索他人财物的,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不批准逮捕处理,以分化和瓦解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本着严格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准确的适用法律,严厉的打击犯罪。
① 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犯罪嫌疑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小额贷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其人数达三人以上,人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② 认定暴力情形为软暴力。本案中,相关犯罪嫌疑人并未对被害人使用明显的殴打等强暴力,而是采取一帮人对一个人摆造型、言语恐吓等手段,暴力性不明显,应当认定为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的采取聚众造势等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③ 认定非法放贷讨债。本案中,相关债权均有合法的借债合同,还有相关的照片和借条,形式上合法,但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之上,应当认定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力债权强行索债。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消费理念的改变,超前消费蔚然成风,小额现金贷款业务需求激增,小额贷业务站到风口。一些黑恶势力借着小额贷行业的风口,披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外衣,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作案手法比较有迷惑性。具体分析,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很强的迷惑性。本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低息贷款广告,诱骗受害人到公司咨询洽谈、签订借条、收条,在上述环节中,犯罪嫌疑人尚未实施暴力、威胁行为,通常能够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似乎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后续,暴力、威胁行为就在相对隐蔽的环境中进行,被害人出于恐惧心理,只能被迫接受贷款,签字、拍照,犯罪嫌疑人也正是利用被害人签署的借条、收条以及收钱照片等“证据”,迫使被害人还虚构的债务,甚至还有凭借前期借款凭据在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债务的情况出现,犯罪行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虚假广告宣传。相关犯罪嫌疑人均成立合法的财务公司等经济实体,租用正规的办公场地,通过QQ、微信、58同城等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小额贷”信息,声称低息贷款、无抵押,诱骗客户上门,在核实留存受害人及其亲属信息、房产、车辆后,威逼被害人签订高息借款合同,在给付借款时强行从本金中扣除20%-40%的费用,并强迫被害人购买高档香烟予以打点,被害人若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利息或归还欠款,利用各种方式强迫其支付高额利息及费用。以借款20000元为例,最后借款人实际拿到的不足10000元。
——以软暴力为主。若被害人认为费用过高不愿贷款,被告人即按照规约与被害人进行所谓的“协商”,同时以“摆造型”等软暴力相威胁、恐吓或是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或打耳光等轻微暴力,使被害人想让恐惧,不得不接受高额的贷款利息及各种费用。若被害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利息或归还欠款,被告人则按照下户路线图前往被害人家中采取口头威胁被害人及其家人、在被害人住址附近喷油漆、堵锁眼等软暴力方式滋扰、纠缠,使被害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被迫支付高额利息及费用。
——以合法的民间借贷形式掩盖强行放贷的实质。与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涉案的借款协议并不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而均以个人名义签订,规避其无小额贷款资质的法律风险,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先以各种名义及软暴力手段威逼被害人签订高息借款合同,在给付借款时强行从本金中扣除20%-40%的费用,强迫客户依照本金数额写下借条、合同,并拿本金数额的现金、合同、借条等凭证面带微笑拍照。制造了上述形式要件后,被告人会以上述借款协议、借条、照片等威胁被害人,强迫其支付高额利息及费用,甚至还出现凭借前期借款凭据在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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