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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精神疾病患者离婚案件难处理?看法律援助律师如何办
发布时间:2018-12-06 00:02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12-06 00:02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
【典型意义】
38岁女子谢某大学毕业后便患有精神疾病,残疾二级,常年靠吃药维持生活,其母亲郭某担心自己百年后无人照顾自己的女儿,因此在2016年替自己的女儿张罗了一门婚事。本想着以后自己能够颐养天年,但谁知婚后女婿罗某好吃懒做,不思进取且不工作,寄居在女方家中,并且贪恋赌博,经常找女方及女方父母要钱,不给就拳脚相加。
2017年底谢某父亲生病,手术后卧床不起,而罗某对此不管不问并离家出走,这一切都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郭某担心自己和老伴去世后,女儿不仅无人照料,多一个人瓜分财产姑且不论,女儿在婚姻期间遭受到罗某的欺负都无人替女儿出头。郭某思来想去,要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只有结束女儿这段婚姻,2018年2月,郭某找到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帮助自己的女儿离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分析】
承办律师接手该案后,通过医院的病历资料、残疾证发现谢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随后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到谢某与罗某结婚后罗某一直寄居在谢某家中,没有工作并且经常与谢某争吵、并对谢某动手。完成调查取证,确定了基本的案件事实后,承办律师迅速组织材料立案,请求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判决谢某与罗某离婚。
因考虑到女儿患有精神疾病,郭某坚持请求女儿谢某不参加庭审,以免加重女儿的病情,但离婚案件属于身份类型案件,通常情况要求原、被告都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并且离婚案件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准予离婚。承办律师将上述风险告知郭某后,郭某仍坚持要求谢某不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但却要求起诉离婚感到奇怪,认为不符合常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原告起诉请求与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离婚,而该案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担心原告的母亲谢某有所隐瞒。为确保婚姻的稳定性,承办法官迟迟不下判决。因此,郭某代替谢某起诉离婚是否符合程序,患有精神疾病能否起诉离婚成为了本案件的争议焦点。
随后,承办律师了解到法官的顾虑后,及时将本案郭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起诉离婚的缘由告知了法官,并说服法官在庭审后单独对原告进行了法庭调查,同时检索了类似的案例提交给了法官。最终,法官打消了顾虑,接受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原告谢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关系。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婚姻状态,原告的基本权益和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及时止损反而更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的诉讼能力有限,其法定代表人郭某代替女儿起诉离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原告作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残疾人,在其遭遇到刺激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而庭审过程规范而严肃,不确定庭审现场是否会对原告造成新的刺激,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做好了相关解释和准备工作,协助法官在庭审后单独对原告进行了法庭调查,同时提交类似的案例提供参考,确保程序、实体正当。最终,法官也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属于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原告未到庭参加庭审并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