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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漏水调解,促进邻里和睦
发布时间:2018-08-30 11:04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8-30 11:04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某建筑为历史建筑,原本只有三层,四楼是后来住户自己加盖的,设了厨房和洗澡间,但是没有做好防水处理,洗澡间用水时住在三楼的冯婆婆家的一间卧室的天花板就会漏水,以前就出现过漏水问题,与当时住在楼上的邻居沟通解决,均被推诿。
随着住户搬离该房,漏水问题暂时搁置。后来楼上房屋被出租,承租户使用期间,漏水现象愈演愈烈,2个月内,先后出现过十几次漏水。
此时,房东已经联系不上,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解,承租户不予配合,中介拒绝提供房东联系方式,修补了一次也不能彻底解决后就拖延、推诿。因多方求助无门,婆婆只好报警处理,警官经过实地查看后发现,漏水不仅泡坏墙面,流下的水还打湿了柜子里的衣物,整个卧室一片狼藉,根本无法再居住。
【争议焦点与方法】
——焦点与疑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漏水的维修责任的归属,房屋渗漏水的诱发因素比较复杂,要完全避免房屋漏水现象是不现实的。在发生房屋漏水纠纷时,相关责任方可能在原因未明时不能接受调解协调,因此,在处理渗漏水事件时,我们首先应分清漏水原因,才能根据责任来处理纠纷。造成漏水的原因不同,相关的责任方也不同。
本案难点是当事人一方无法联系,承租人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房屋的维修责任,中介方认为自己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维修的义务,受害人年迈体弱,对于寻找房主无能为力,造成漏水纠纷一直拖延无法解决。
——方法分析
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因漏水引起的相邻权纠纷,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既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又损害邻里之间的和睦。
调解律师针对争议的焦点,积极寻找各种途径,到相关部门查询,做中介的工作,寻求房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综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既考虑房主移居外地的具体情况,又基于中介是最掌握各方信息的关键,陪同中介现场查看漏水情况向其说明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通过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最终做通其思想工作,配合法院联系房主,并办理委托手续,使得案件得以推进并最终达成调解。
【法律依据与调处启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房屋漏水的损害情况以及漏水的状态一直处于持续,所以为法院查明漏水原因、认定损害都起到很有利的作用。房主委托的中介也曾对漏水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是年代久远的老建筑物,否认是由于卫生间漏水,在此情况下,法院相关人员实地查看,楼上的水管一开,楼下就开始滴水,虽然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但是事实明显,证据确凿。
调解期间各方对于维修方案提出若干附加条件,除了粉刷墙面,还要求更换电线,对于中介介绍的施工人员不放心,担心所用材料不环保对身体有害……一度使得调解工作难度增大。特别是在调解期间承租户对漏水的洗澡间又进行过简单的修补,中介又认为现在既然不漏水了,没有必要进行大规模动工维修。破解调解僵局的最佳办法就是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问题。
【案例点评】
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渗水问题,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正常的居住生活,增添郁闷,在短期内不可能杜绝渗水现象的发生。所以,一旦遇到自己楼房出现渗水的问题,应首先分析造成渗水的原因,找出责任人,保全好证据。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建筑为历史建筑,原本只有三层,四楼是后来住户自己加盖的,设了厨房和洗澡间,但是没有做好防水处理,洗澡间用水时住在三楼的冯婆婆家的一间卧室的天花板就会漏水,以前就出现过漏水问题,与当时住在楼上的邻居沟通解决,均被推诿。
随着住户搬离该房,漏水问题暂时搁置。后来楼上房屋被出租,承租户使用期间,漏水现象愈演愈烈,2个月内,先后出现过十几次漏水。
此时,房东已经联系不上,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解,承租户不予配合,中介拒绝提供房东联系方式,修补了一次也不能彻底解决后就拖延、推诿。因多方求助无门,婆婆只好报警处理,警官经过实地查看后发现,漏水不仅泡坏墙面,流下的水还打湿了柜子里的衣物,整个卧室一片狼藉,根本无法再居住。
【争议焦点与方法】
——焦点与疑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漏水的维修责任的归属,房屋渗漏水的诱发因素比较复杂,要完全避免房屋漏水现象是不现实的。在发生房屋漏水纠纷时,相关责任方可能在原因未明时不能接受调解协调,因此,在处理渗漏水事件时,我们首先应分清漏水原因,才能根据责任来处理纠纷。造成漏水的原因不同,相关的责任方也不同。
本案难点是当事人一方无法联系,承租人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房屋的维修责任,中介方认为自己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维修的义务,受害人年迈体弱,对于寻找房主无能为力,造成漏水纠纷一直拖延无法解决。
——方法分析
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因漏水引起的相邻权纠纷,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既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又损害邻里之间的和睦。
调解律师针对争议的焦点,积极寻找各种途径,到相关部门查询,做中介的工作,寻求房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综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既考虑房主移居外地的具体情况,又基于中介是最掌握各方信息的关键,陪同中介现场查看漏水情况向其说明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通过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最终做通其思想工作,配合法院联系房主,并办理委托手续,使得案件得以推进并最终达成调解。
【法律依据与调处启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房屋漏水的损害情况以及漏水的状态一直处于持续,所以为法院查明漏水原因、认定损害都起到很有利的作用。房主委托的中介也曾对漏水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是年代久远的老建筑物,否认是由于卫生间漏水,在此情况下,法院相关人员实地查看,楼上的水管一开,楼下就开始滴水,虽然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但是事实明显,证据确凿。
调解期间各方对于维修方案提出若干附加条件,除了粉刷墙面,还要求更换电线,对于中介介绍的施工人员不放心,担心所用材料不环保对身体有害……一度使得调解工作难度增大。特别是在调解期间承租户对漏水的洗澡间又进行过简单的修补,中介又认为现在既然不漏水了,没有必要进行大规模动工维修。破解调解僵局的最佳办法就是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问题。
【案例点评】
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渗水问题,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正常的居住生活,增添郁闷,在短期内不可能杜绝渗水现象的发生。所以,一旦遇到自己楼房出现渗水的问题,应首先分析造成渗水的原因,找出责任人,保全好证据。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