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江岸区 > 江岸区
【以案释法】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发布时间:2018-08-21 15:43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
    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
 
    随着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的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遂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销售公司单方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的行为无效,基于此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裁决某销售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鉴于李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必备条款,其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该法第35条规定:
    变更上述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某公司调整李某工资标准时,因得到李某的认可,可以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但后来某公司变更涉及到李某工作内容的工作岗位时,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因此,某公司不得单方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首先应对招聘岗位的合理性、时效性等问题进行规划,其次应对招用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再来确定是否需要录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要慎重,因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以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