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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他人信息推销保健品?这起侵犯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了!

    发布时间:2022-08-04 17:52    浏览次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常被用于电话营销,受侵害人群往往是老年人群体。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热点问题。

 

       近日,汉阳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三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汉阳区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邹某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被判令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从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储存媒介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2021年5月至11月,邹某通过网络购买他人身份信息57224条,并将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保健品等用途。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邹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信息和人身财产安全,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汉阳区检察院依法向汉阳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邹某表示诚心服判,已于2022年3月22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犯罪,检察机关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向法院起诉,既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其承担了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从而完善追责体系,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社会公众也应强化防范保密意识,妥善处置个人信息资料,利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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