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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足金项链却褪色,要求退款被拒绝,这是为何?

    发布时间:2022-03-21 16:35    浏览次数: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要求退款被拒绝

这是为何?

 

    

黄金价格不断飙升

有人欢喜有人愁

购买了足金项链却褪色,欢喜变忧愁

  


  2020年10月,肖某花2万余元在汉阳某首饰店购买了一条足金项链,重量为50.15克。2021年3月,肖某发现项链褪色且克数不足,立即找到被告汉阳某首饰店要求退款却被拒绝。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双方调解,但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2021年7月,肖某将汉阳某首饰店及深圳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提交了证据并展开激烈辩论,被告称肖某要求退货的项链不是当时出售的项链。
  庭审查明,被告某首饰店出售给肖某的项链时柜员复称了项链重量,并开具了质量保证单,肖某购买的项链是经过湖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的足金饰品,有检验报告予以证明。肖某持有的项链挂钩处压扁圆并压印 “999”标识,某首饰店提交的同类项链挂钩处均未压扁圆,以刻印“龙凤足金999”作为防伪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某在被告某首饰店购买首饰,双方达成事实合同关系,某首饰店出售案涉项链时当场复称重量,肖某核实后在质量保证单上签名确认,视为认可出售时案涉项链的重量及成色。肖某当庭持有的项链克数不足且明显非足金成色,但肖某持有的项链是否为某首饰店出售的项链,双方意见不一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出售现场留存的照片像素不足及监控录像已超保存期限原因,被告某首饰店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肖某持有项链与其售出的项链为同一条,但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售出的足金项链成色及重量为合格产品,已尽到恰当的举证义务。
  肖某持有的质量保证单不足以证实其持有的项链就是被告某首饰店售出的项链,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认为某首饰店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品销售陷阱多,大额支出需谨慎。在购买商品时,要详细了解商品各项特征、质检证明、防伪标识等数据,如果发现购买商品遭遇欺骗,要妥善保存购买记录、商品图片等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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