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汉阳区 > 汉阳区
听!社区律师讲《民法典》 父母离婚孩子归谁 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

    发布时间:2020-11-17 09:29    浏览次数:
 

社 区 案 例

 

  戴女士和丈夫结婚12年,育有一女儿已满10岁。现在夫妻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两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女儿的抚养问题争执不让,双方都想直接抚养女儿,导致无法签订离婚协议。于是戴女士找到汉阳区洲头街建港社区的律师——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的薛莹律师,咨询父母离婚时女儿的抚养问题。

律 师 建 议

 

  1、如果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的,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对女儿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2、离婚时,戴女士的女儿已满八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女儿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如果戴女士和丈夫对女儿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女儿的原则判决。

 

《 民 法 典 》 说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