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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6 09:11 浏览次数:次
一、婆婆的烦心事
家住永丰街的周婆婆(化名)膝下有5个子女,却独居于偏僻的安置房内,无人照看,又行动不便,多年来都是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接济照应。据了解,周婆婆的五个子女之间因在两次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财产分配不公导致互相猜忌,十余年来往来甚少,子女们与老人因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怨恨越积越深。周婆婆的赡养问题是困恼她多年的心头大事,虽多次请社区出面缓和矛盾,但都因子女们的不配合而无果。为此周婆婆及家人联系到住所所在地的社区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熊高杰律师,咨询赡养老人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来听听熊律师给周婆婆支了什么招?而最新《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律师建议和支招:
社区律师熊高杰说:“第一,这类家庭矛盾纠纷,最重要的就是释法说理、陈明利害,合理合法解决问题。调处这类纠纷需要集中力量化解双方心中的不满与积怨,以法理规劝行为,促孝贤感化人情,在矛盾缓和的情况下顺势而为开展调解;第二,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作为子女的基本义务,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也是很明确的,成年子女应该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以便维护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稳定;第三,老人也需要理解和体谅子女们的难处和顾虑,放下多年来的积怨和矛盾,减少子女的负担和麻烦,争取和团结子女们的孝心和暖心,激发他们的家庭责任感和幸福感,互谅互让、互帮互助,以便事情的妥善解决”
三、《民法典》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以上《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建立和谐和睦的父母子女家庭关系,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美德提供了指引,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以说我国《民法典》对老人的权益保障是很明确、很到位的,周婆婆是完全有权要求其5个成年子女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的,成年子女可以平均承担也可以民主协商确定其他的承担方式。
四、圆满解决
社区法律顾问——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熊高杰律师得知此事后,和社区民调主任一道商讨解决方案,寻找这起棘手的家庭矛盾的突破口。通过多次上门交谈了解老人诉求、子女们的思想症结,不厌其烦地登门拜访老人两儿子的单位和家庭,最终打破了子女们完全不配合的僵局,促成了第一次家庭成员的圆桌调解。
在社区律师和民调主任的耐心释法说理和疏导分析下,五子女达成了对周婆婆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协议,顺利签订了子女抚养协议,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老人的养老和赡养问题得以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