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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水资源,从参加“爱水护湖”志愿者活动做起

    发布时间:2018-03-23 17:10    浏览次数:

  每年的3月22日是“世界水日”,

3月22日至28日是“中国水周”

     为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汉阳区司法局机关支部联合星火社区,在墨水湖公园开展了“爱水护湖”志愿者服务活动。

 
 

      活动中,支部党员和社区党员一起观看了公园设立的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展板,了解了我区水资源的基本情况及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知识。随后,开展了保护环境志愿服务,全体党员纷纷拿起工具,清理墨水湖公园沿湖道路垃圾,一个烟头、一个纸片都不放过,用实际行动践行保护水资源的决心。

      经过一个小时的劳动,墨水湖公园沿湖道路干净如洗。大家深切感受到,不仅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水资源的意识,还要从不乱扔烟头等细节做起,身体力行地践行保护措施。

 
 
 

你知道《水法》吗?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88年1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并于2002年8月重新修订,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哪些? 

    《水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还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如何处罚?

    《水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排污口,如何处罚?

     《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卜的罚款。 

 

 

绿化用水、景观用水鼓励使用什么水?

      绿化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鼓励用水户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对于建设中水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已安装中水设施并正常使用的用水户可减收污水处理费。

 

 

未办理计划用水指标而取水的应如何处理?

       未办理计划用水指标而取水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水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国家对水资源的保护措施? 

    《水法》规定: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我国对地下水开采的限制措施?

    《水法》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实例应用

Q:我公司想买一块土地建设房屋,但是土地位于防洪堤外和河道之间,究竟此类防洪堤外用地能否进行建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A: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水法律法规,该公司计划购买的土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之内,禁止用于建设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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