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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槌说案︱正当防卫要赔钱?判了,不用赔!

    发布时间:2022-06-27 11:06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某晚22时许,张三在某停车场内寻找车位时,叫醒正在另一车上休息的李四,要其将车辆后倒,遭李四拒绝后,张三拉开李四车辆的副驾驶门进入车内动手打了李四,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张三再次进入车内打了李四,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张三在冲突中受伤,当日23时张三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创伤性气胸,住院治疗。经鉴定张三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认为李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张三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李四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解析

张三在未得到李四允许的情形下拉开车门进入李四的车内,要求李四挪车未果的情况下动手殴打李四,此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且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李四出于本能反击符合人之常情,不能苛求面对不法侵害时只能被动挨打或者求饶、避走。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对象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意图系阻却不法侵害,李四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张三系进入李四车内实施攻击,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之下面临突然攻击行为的反应,存在一定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为了保护自己进行反击,且并未使用工具,并未滥用暴力。其次,张三第一次下车时李四并未阻止,即使在张三第二次上车对其进行了殴打也没下车时继续追加伤害实施报复,可以认定李四的行为具有相适应的控制能力,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张三的伤情虽构成轻伤,但双方发生冲突时间较短,难以苛求李四此时对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不能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当时的行为。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本案无证据证明李四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性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必要的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规则意识,认识到每一个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审慎克己自律的参与社会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谁受伤谁有理”、“和稀泥”,严格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引导社会公众勇敢向施暴者说不,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民法典将正当防卫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从价值导向上肯定正当防卫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为社会定纷止争,进行实现社会正气提供有力的保障。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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