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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不起诉,挽救迷途大学生

    发布时间:2022-04-01 10:34    浏览次数: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感惭愧,追悔莫及,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挽救以及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一定吸取教训,不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3月30日下午,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在校大学生高某某、兰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高某某、兰某某进行了深刻的忏悔,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21年6月,高某某、兰某某在社会上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的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信息犯罪的情况下,二人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对方使用,分别获利2000余元。二人所售银行卡后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

 

案发后,高某某家人、兰某某家人代其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高某某、兰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在校表现进行了综合调查,考虑到二人均系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一旦判刑,不仅会成为人生永远无法抹去的黑点,也不利于对其教育挽救。在综合衡量高某某、兰某某有初犯、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后,为挽救迷途大学生,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拟对高某某、兰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详细介绍了案情,充分阐述了案件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与会各方一致同意该案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为了让高某某、兰某某引以为戒,承办检察官当面对高某某、兰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告诫其要学法、守法,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东西湖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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