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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典说法|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中受伤,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2-01-17 11:11    浏览次数:

非法销售汽油牟利的当事人在转运汽油的过程中引发火灾导致重度烧伤,可以向共同从事该非法经营行为者请求赔偿吗?近期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同犯罪行为人健康权受侵害”纠纷。

 

案情回顾

何某、杨某以低于加油站价格从雷某处购买汽油,并以低于加油站价格向周边车主非法销售汽油牟利。2019年7月20日晚,因何某、雷某在转运汽油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火灾,致二人被烧伤,经法医鉴定,何某重伤二级,构成六级伤残。雷某、何某、杨某均以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后何某诉至法院,请求雷某、杨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雷某、杨某辩称,何某的人身伤害是在从事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共同犯罪行为中导致的死伤其同伙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雷某和何某明知经营汽油对经营的场所、 设备、从业人员均有要求,仍违反规定,通过非法改装过的面包车转运汽油,且在操作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二人具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不在场,未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故杨某不承担责任。

东西湖法院判决,何某与雷某对何某的合理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雷某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本案中,何某、雷某、杨某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但该非法经营的行为中的风险和成本中并不包括自身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即何某的健康权在此过程中也依然受法律保护,其健康权因他人过错受到侵害,他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亦不能免除。何某健康权受损,系因其与雷某在转运汽油的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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