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东西湖 > 东西湖
小典说法|大鱼伤人引发的赔偿之争

    发布时间:2021-03-03 15:31    浏览次数:
  余某和仇某系某捕鱼队成员,2019年7月余某受仇某邀请,自带工具替朱某四养殖的鱼塘拉网捕鱼。在捕鱼过程中,余某被跃出水面的鱼撞伤右眼,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仇某、朱某共同赔偿上述医疗费。

  一个是邀请一同捕鱼的工友,一个是鱼塘所有人,对于一条鱼造成的伤害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责任如何分担呢?

  东西湖法院受理该案,经过审理已经宣判。法院认为,仇某与余某同为捕鱼队成员,同工同酬。本案事故发生时,二人同受朱某雇佣为其鱼塘拉鱼,余某在拉鱼过程中被鱼撞伤眼睛,朱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仇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专业捕鱼人员,且朱某在雇请余某时双方约定捕鱼护具自理,余某未佩戴面部防护工具导致眼睛受伤,其应对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余某承担80%责任、朱某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朱某支付余某赔偿款5千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