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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9-18 08:2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0日,方某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向都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都某某同意向方某出借2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期限6个月,最后还款日2018年5月9日。同日,都某某委托朋友赵燦将该20万通过银行转账至方某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截止今日,虽经都某某屡次催要,方某均未向都某某归还借款。都某某和方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然现方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贷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用途并在书面协议中列明。同时,借贷双方需要自愿协商同意,若一方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借贷合同,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二、订立书面协议

  目前,大量的民间借贷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尤其双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处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字据。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很难举证证明,尤其是小额现金借贷。因此,建议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何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签订、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存在书面协议时,要注意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而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买卖合同、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因此要注意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二、为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权保护最长期限为20年,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时效从要求还款之日起算2年。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综上,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本质不同。当事人只有严格区分上诉差异,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利率应合法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不约定。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对于未约定利率的,视为无偿借贷,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不偿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出借人需要有偿借贷的,一定要在借款协议中注明借款利息。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用途及其收益,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本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何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债权人只能要求本金。

  四、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借贷时不仅要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同借款合同一并保存。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部分出借人虽有借条,但是没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这样纠纷出现时,无法及时提起诉讼。保留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准确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并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及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借款人已婚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保留对方配偶信 息可以避免无法查询借款人配偶信息或者婚姻状况,无法及时将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而将财产转移。

  五、采用转账、汇款形式付款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现金借贷情形。而现金借贷时出借人没有要求借款人签署收款收据,一旦借款人反悔称只写了借条实际上没有收到款项时,作为出借人很难证明已经实际支付款项。因此,在借贷中尽量采用转账支付尤其是大金额借贷。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30万元以上的借贷需要采用转账汇款形式。这样避免对方拒绝承认收到款项时没有其他证明佐证情形。如果实在不方便采用转账,汇款形式支付的,建议让借款人出具书面收款收据。转账,汇款支付账号必须是借款人自己名字开立的账户或者合同中注明的收款账户。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双方是亲戚朋友关系,对于借款人情况有所了解也有一定信任基础,往往听信借款人要求将款项汇至第三人开立的账户,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拒绝承认收到款项,也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六、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对于普通民间借贷,出借人对于金额较大的借贷要了解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信誉程度,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不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就需要慎重考虑或者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担保,在借贷初期对方进行一定了解,尤其是对方财产状况,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即使不需要对方担保,但是也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等情况。

  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存在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者要求借款人以房产、机动车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者股票、债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质押。对于房产、土地、车辆、航空器等财产的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以抵押物、质物优先受偿或折价抵债。
  在办理财产抵押、质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需要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质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质押的效力。另外,借款中保证承担何种责任,对于债权人的影响也不同。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按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在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一般保证担保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需要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连带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一样,债权人在起诉时就可以将连带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偿还债务。

  八、及时催收到期借款

  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为借款前线届满后2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为20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但是,一旦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后,诉讼时效从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日起2年。对于普通借贷,一定要注意保障诉讼时效的有限期,尤其要注意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实际要求债务人偿还的情形,如果是口头要求的,债务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则仍适用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但是实践中,很多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债权人通过手机短信、邮件、微信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于无法送达催收通知的情况,借款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送达地址、邮箱地址等并约定向该地址邮寄送达或者通过邮箱送达催收通知无论借款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并保留号邮寄单据和发送邮件和催收通知原件。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正常送达的,可以通过在省级由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送达,并且切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不断催收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原件。另外,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在借款期间发现债务人有丧失信誉、明确表示不再偿还,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行为的,借款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偿还。但是,对于借款人的以上行为很难证明。因此,借款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可以要求提前偿还的情形。

  九、约定管辖法院

  书面借款协议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尤其对于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为了避免诉累,借款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进行管辖。

  十、提前还款要明确约定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对于提前还款的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利息的计算。

  十一、利息本金要分开

  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

  十二、运用法律追讨欠款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里,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大家进行投资时应当谨慎处理,务为了贪图小利造成重大的损失。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分为自让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和自然人与非金融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担保等也相应有效。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洁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对于出借人来说也具有较大风险。向私人借钱,大多是靠双方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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