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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17:08 浏览次数:次
东新检说案 | 把玩朋友气枪将自己打伤,该如何定性?
——“检答网”指导办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罪案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况某某(化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况某某邀请刘某(化名)自驾出门玩耍,副驾驶上一把枪引起了刘某的注意,出于好奇便上手把玩起来,突然“砰”一声,枪支走火,导致刘某右胸中弹,当即被送进医院抢救。后经鉴定,上述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具有致伤力,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时间
办理审查过程中,检察官认为,案中涉案枪支数、弹药数未曾达到立案标准,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定罪处罚,造成刘某受伤的弹药系由况某某非法持有的,因此认定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但对“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规定的理解,检察官有一点拿不准,为求稳妥,遂登陆“检答网”向专家咨询意见。
咨询当天下午检察官就得到回复,省检察院专家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了解问题相关细节作出分析判断后,详细解答了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两点理由: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以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定罪处罚。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第七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综上,况某某无证持有气枪、弹药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况某某以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提起公诉。最终,况某某获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答网”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