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东湖高新区 > 东湖高新区
【以案释法】 从李梅诬告陷害案看法律权威

    发布时间:2018-09-10 14:53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 从李某诬告陷害案看法律权威
【案情简介】
  2017年某天,李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被丈夫王某殴打了数十个小时,遍体鳞伤。公安机关看到李某四肢呈现出大面积青紫伤痕后,立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是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检察院刚接手这起案件,还没来得及审查证据材料,李某就找到承办检察官,她说是自己陷害了丈夫王某,王某是被冤枉的,她希望检察院能尽快将王某释放。李某称利用了自己患有紫癜疾病的特征,误导了公安机关,将自己磕碰导致的青紫全部都栽赃到王某的身上。作为医生的李某,清楚地知道只要自己不说,其实很难通过司法鉴定将自己因紫癜疾病导致的磕碰青紫和殴打所导致的青紫伤情区别开来,最终她成功地使鉴定人作出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据此将王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听了李某的坦白后,要求李某先回家准备好自己的病历以及检查结果等证据材料,然后再递交给检察机关,以备审查。然而,李某第二天带来的不是证据材料,而是和婆婆两人的恐惧和求救。原来回到家中的李某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男人打来的电话。电话里的人自称是王某公司的律师,他说王某现在看守所里被人殴打,现在生死不明。要求李某马上筹集5万元现金和高档烟酒以及李某书写的一份《刑事谅解书》一起送给他,他说会帮助李某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高层领导行贿,帮助王某尽快出来。他为了让李某相信还准确地报出了李某的单位、业务职称、家庭住址,甚至包括孩子的名字和学校。单纯的李某相信了这个律师的话,她和年迈的婆婆因此吓得一夜没睡,第二天一大早就赶到了东湖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官听完李某 的求助后,立刻前往看守所提审王某,但发现王某一切正常。在提审中,王某坦白为了报复妻子李某,在看守所的监室里遇到了一个叫刘某的人,在闲聊中,王某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刘某。刘某表现出对王某的理解和同情,刘某近期因变更强制措施将要离开看守所,他就趁机提出说:“我出去后帮你吓唬吓唬李某,再让李某写一份谅解书,这样一来你可以出口气,二来你可以早点出去。”单纯的王某相信了刘某,将家庭信息全部告诉给了他,而让王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刘某竟然利用自己的生命安危向李某索要钱财。

【调查与处理】
  李某递交的病历资料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并转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审核,专家的意见是:李某的紫癜病情确对因大面积青紫造成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有影响,但因检查结果比较陈旧,影响程度目前无法确定。最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王某。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是一个诬告陷害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肯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在这个案子里,李某的确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她及时中止,并为弥补自己的过错积极奔走,最终也使得王某因她提交的材料而没有被逮捕,并获得了谅解。因此,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的规定,检察院没有对她的行为做犯罪处理,但是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王某的家暴行为,2016年专门出台了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像王某这样,虽然家暴行为较轻,但承办检察官依法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向他出具告诫书、通知居委会监督,避免他再次实施家暴行为。

【典型意义】
  一是通过本案敬告广大市民,法律是保护大家权利的工具,但是它不是你想用的时候就可以随心所欲的使用,也不是你不想用的时候就可以弃之不顾,法律是公器,是国之重器,它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遵守和敬畏。

  二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使命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着审查、把关、过滤和监督作用。具体来看这个案件,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体现在:第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二,对发现的刘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第三,对李某隐瞒真相诬告他人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事情结束后,王某、李某夫妻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结案后不久,还给东湖检察院送来了一面写着“人民检察官”的锦旗,感谢检察官们秉公执法、维护了人民的权利,并且还真诚向检察官们致歉,为自己冲动的行为所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法律精神的践踏而感到愧疚。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