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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事人擅自占用绿地 被依法处罚壹佰壹拾贰元整

    发布时间:2020-07-27 15:59    浏览次数: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7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青王路花木城段巡查时,发现有人占用绿化带堆放1块施工水码。后经走访调查,确认当事人为胡某,其组织运输(卸)建筑材料后,将警示用的水码随意堆放在绿化带中,占用绿化带1处合计1.12立方米。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责令其限期改正,当日16时,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按处罚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胡某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6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112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签署声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整。当事人已于6月1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其组织运输(卸)建筑材料后,将警示用的水码随意堆放在绿化带中,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权属人意见,并报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占用期限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在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并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以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占用期限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当日16时,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根据当事人将水码占用绿化带1处合计1.12立方米,对应罚款级别,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美化环境、还能净化空气,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财产。为个人利益擅自占用绿地,不仅破坏城市环境,也影响城市绿化整体面貌。在此案中,中队执法队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但当日16时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整改,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调查通知书》壹份,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执法队员严格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来约束辖区居民的不文明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擅自占用绿地等不文明行为,自觉提高素质,携手维护城市绿化,努力维护风景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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