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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占道经营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陆佰元

    发布时间:2019-03-26 09:53    浏览次数:
擅自占道经营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陆佰元
 
    【案情简介】
    东湖风景区城管执法局中队巡查至植物园路植物园小区路段发现当事人停着电动车卖炒板栗,占地面积2平方米,未能出具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擅自占道经营违法事实存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02月21日15时23分,执法队员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植物园路植物园小区路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停着电动车卖炒板栗,占地面积2平方米,经初查核实,当事人曾多次擅自占道经营,没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我执法队员再次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责令整改,对其下达《温馨提示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各壹份,但当日15时40分执法队员再次巡查经过该路段时,当事人仍未停止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违法通知书》壹份。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各壹份,《现场证物照片》壹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违法事实, 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责今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以人民币陆佰元整的罚款。当事人已于2019年3月8日依法缴纳人民币陆佰元罚款。
     【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当街停着电动车卖炒板栗,未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擅自占道经营,占地面积2平方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该案中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该案中当事人当街停着电动车卖炒板栗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因此东湖风景区城管局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擅自占道经营是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违法当事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未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而且影响行人通行,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在此案中,中队执法队员对当事人下达对其下达《温馨提示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各壹份,责令立即整改,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贯彻“721工作法”的工作体现,但当日15时40分执法队员再次巡查经过该路段时,当事人仍未停止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违法通知书》壹份,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东湖风景区城管执法局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维护景区良好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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