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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两部门拟明确细化情节严重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5-02-19 21:49    浏览次数:

为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34%。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特别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重型货车环保达标监管的重要环节。重型货车未按要求使用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将导致大量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直接造成环境污染。2024年9月起,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弄虚作假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地方也无取消检验资格认定标准。全国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情节严重情形规定,其中13个省(区、市)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进行规定,但各地规定不同、尺度不一。另外,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没有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

为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保持对严打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行为高压态势,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编制《意见》。

《意见》共有五条,综合考虑了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和各地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了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根据《意见》,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其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然被认定为行政法层面的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二年内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应与初次违法或单次违法作区分,可视为情节严重。

据了解,关于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涉及的数量,地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情形的13个省(区、市)中,有7个将情节严重设置为10辆车,3个标准宽于10辆,2个标准严于10辆,1个不涉及数量。综合考虑各地现有情况,《意见》将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涉及10辆车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意见》对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

《意见》适用于发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对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追溯周期内,经查实存在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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