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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4 01:19 浏览次数:次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几种常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形等,也包括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而决定不起诉等案例。
本次发布的“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是一起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侯某某撤销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得以及时重新查封涉案房产,推动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发布的“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是一起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该案处理中,法院审执部门密切协作,高效开展线索甄别,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的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
本次发布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