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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黑飞”!无人机飞行有禁忌 这些常识不可不知→

    发布时间:2024-12-11 23:37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无人机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消费级无人机占全球份额达70%。然而,随着无人机不断普及,各类无人机违规巡飞、拍摄等“黑飞”行为频频发生,给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危害。放飞无人机有哪些注意事项?你知道无人机要避开“八大禁飞区”吗?

男子用无人机拍摄军事禁区被判刑

福建一名无人机爱好者李某,为了猎奇炫耀、博取网络流量,随意拍摄了当地的军事基地和装备,并在网上广泛传播。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介绍,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无人机爱好者李某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整体部署,并制作成2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视频的阅读量高达4000多次,被分享、收藏30多次。

经鉴定,李某非法拍摄的视频是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部队机关驻地整体部署,包含一项“机密级”事项、一项“秘密级”事项。2024年3月,李某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无人机等作案工具被一并缴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洪维: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合议庭在评议的时候,综合考虑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最终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相关的作案工具手机、无人机、遥控器等均予以没收。一审宣判之后,李某表示认罪服法,真诚悔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违法拍摄涉密设施危害国家安全

法官提醒,随着无人机普及,不少爱好者会用无人机记录风景,但也有个别人员在“炫耀”“猎奇”等心理的驱使下,利用无人机违规巡飞,拍摄涉密设施、敏感地区,并在互联网传播、分享,危害国家安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洪维:在使用放飞无人机的时候,要确认是不是禁飞区。禁止违法拍摄军事、军工等涉密场所,禁止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并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擅自飞行、拍摄并发布涉及部队内容的照片、视频导致泄密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地通报“黑飞”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无人机“黑飞”除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黑飞”,其实是一种通俗的叫法,具体是指没有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备案,或者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飞行活动。

今年3月,在浙江台州的临海,洪某使用无人机在市区内飞行真高超过120米,而且整个飞行过程还被洪某进行了网络直播,当地警方及时发现了该情况并及时进行了处置。民警现场检查发现,洪某使用的无人机虽然已经实名登记,但当天的飞行并未进行申请,属于未经审批在管制空域飞行,涉嫌“黑飞”操作。最终,洪某被临海市公安局责令停止飞行。

2023年6月,四川成都大邑站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不明物掉入铁路轨道中,严重影响列车运行安全,随即向车站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执勤民警会同铁路工作人员将不明物捡出轨道,确定该不明物为无人机。

经调查走访,民警很快确定了无人机的飞手杨某,其自称喜欢看动车,便想飞无人机到上面看看,没想到突然失控。最终,铁路警方依据《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行政罚款800元。

放飞无人机 这些事情必须知道

安全无小事,到底应该如何有序飞行、规范飞行,有这样几件事儿,在放飞无人机前一定要知道。

要实名,无人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 uom . caac .gov.cn)依法办理登记;

需报备,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飞行,需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递交飞行活动申请。

夜间飞行应开启警示灯,请勿在饮酒后、不适宜天气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上空操控飞行,避免造成意外损伤。

未经许可,无人机不得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场所等非开放区域,不得利用无人机从事窥探偷拍、录音录像等侵犯他人隐私活动。

无人机驾驶员注意 八大区域不可飞行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有八大禁飞区。

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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