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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0:12 浏览次数:次
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消保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针对一些热点焦点痛点问题,都做出针对性规定,推出解决办法。
针对预付式消费,增加商家提前告知义务。预付式消费广泛用于娱乐、健身、美容等各类生活场景,但由于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等因素,一些商家“失联跑路”,时常引发投诉纠纷。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条例》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但要从根源上解决预付式消费的维权退费难问题,还需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经营主体等各方共同发力,加强协同共治。
针对自动续费,要求以显著方式提醒。近年来,知识付费产业发展迅速。许多消费者逐渐培养出订阅会员服务的消费习惯,然而自动续费机制却频繁成为消费者不小心就会触碰的陷阱。许多客户端故意设置障碍以阻止用户取消订阅自动续费,例如不提供明确的取消操作路径,或者要求用户经历繁琐的步骤才能终止自动续费。
对此,《条例》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事实上,针对自动续费问题,一些地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比如,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内,必须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方式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针对大数据“杀熟”,首次规范差异化定价。这些年,平台大数据“杀熟”、以优惠订阅折扣诱导订阅后自动以原价续费等连环消费“陷阱”屡见不鲜。对此,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支持经营者合法经营,将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亮出更多真招实招,让老百姓“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