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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5 16:32 浏览次数:次
审查范围更加全面。《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审查范围的全覆盖。
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基础上,《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
审查标准更加优化。《条例》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
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条例》专章规定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
据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介绍,《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快制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