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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3-10-31 18:20    浏览次数: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9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是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

  “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地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将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很多制度安排都体现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具体体现在:推进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合并为一章,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规定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要求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压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同时,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此外,还完善了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突出问题,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并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同时,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强调,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同时,明确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或者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

  开发利用方面,规定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并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提出了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要求。

  生态修复方面,明确应当以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实施好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指出,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义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保护海洋环境。要加快完善配套规定,确保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生根、有效实施。还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宣传普及,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海洋环境的内生动力,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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