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信息公告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关于报送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和全省“民主法治 示范村(
- ·关于印发《关于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培
- · 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 ·关于报送2022年度全市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典型案(事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关于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党内法规知识竞赛情
- ·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五届“普法网红”评选活动
- ·关于组织开展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活动
- ·关于开展全市党内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
- ·关于加强长江保护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网约车新规:对相关行为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发布时间:2022-12-07 17:33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12-07 17:33 浏览次数:次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在原暂行办法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据了解,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旨在落实决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