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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特赦,法治与善治的生动实践

    发布时间:2019-07-31 11:03    浏览次数: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予以特赦。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实施我国宪法确定的特赦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实践,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特赦工作具体要怎么做?什么样的人可以被特赦?特赦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深入细致的采访,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

刘某、于某春、林某、陆某洲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曾经有过参军报国的经历,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做出过贡献,且属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悔罪认罪的罪犯,符合特赦罪犯的第二类。而因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被判入狱的徐某东,曾经参与过白云国际机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并获得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荣誉,并且也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属于本次特赦的第三类对象。无论是曾经参军报国的退役老兵,还是为国家建设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对他们实行特赦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

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重要时刻,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领导下,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以依法特赦的形式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将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起不竭的精神动力。

特赦,作为由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不仅体现仁政善治理念,更彰显了法治精神。全国人大的特赦决定不仅规定了九类特赦对象,同时也规定了九类特赦对象中不得特赦的五种情况。严把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程序关,让每一起特赦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依法特赦的具体表现。

依法特赦贯穿于特赦工作的全过程。山东省枣庄市司法局为于某春的特赦共提交了9项证据,其中包括于某春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税郭镇民政办情况说明等4份证据,证明于某春参加了边境防御作战。而对另一名特赦罪犯刘某,从监狱方到社会事务管理局,再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很多人为证明刘某符合特赦条件都作了大量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

林某、陆某洲当然也是一样。特别是陆某洲,给采访的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不仅感激党和国家对他的宽恕,而且再次提出了“在党和国家需要我的时候,我一定会挺身而出,一马当先,毅然冲锋在前”。特赦给了他重新做人,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机会。

各级司法机关所做的这些工作,体现了司法机关准确把握特赦决定所规定的特赦范围和适用条件,准确做好特赦对象筛查甄别、审核把关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办理原则,确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法治精神。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的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念和追求。而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本次特赦是一次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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