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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事关商标权保护,武汉法院这样发力

    发布时间:2024-09-01 23:02    浏览次数:

近年来,武汉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司法职能,强化国内外知名商标品牌保护,保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权利滥用行为,维护正当经营秩序。

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近日,武汉中院发布一批涉商标权保护案例。

 

案例一

 

恶意利用他人商标“借船出海”构成侵权

在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时不得添加自有商标

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商标专用权及提起诉讼的权利。2021年,该餐饮公司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协议,许可后者在自己的店铺使用涉案商标。一年后,该餐饮管理公司注册取得新商标,并在涉案店铺招牌、展品、杯体、包装袋等处混用某知名商标标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商标混用行为使同一商品出现了两个来源,影响了涉案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产生市场混淆,淡化了某知名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管理公司及饮品店立即停止商标混用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1万余元。该餐饮管理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侵权人在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经权利人授权商标的同时,添加上自有注册商标,破坏了权利人商标的识别功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本案通过准确界定侵权人行为性质,认定获得商标许可并非商标混用免责的抗辩理由,规范“借船出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对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

 

织牢维权网,保护驰名商标

H材公司诉X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H材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2000年以来,原告依法注册了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X材公司成立于2021年,经营范围与H材公司有相同部分,且H材、X材两公司的名称仅一字之差。

2022年,H材公司发现X材公司在“淘宝网”等网站大量使用自己的商标或标识。同时,H材公司还发现X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虚假宣传,如“目前公司的用户遍及中国建筑、中国铁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他国内客户”“获得了两项发明专利和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等,故诉至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业竞争者,X材公司在明知H材公司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突出使用与H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将企业名称登记为仅一字之差的“X材公司”,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X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对原告实施混淆、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X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秉持“严格保护”理念,坚持能动司法,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诉讼保全+停止侵权+高额赔偿”措施,有力地打击了侵权源头,惩治了“傍名牌”的不良商家,依法保护了企业合法的知识产权。

 

案例三

 

“双重混淆”界定地理标志商标侵权 保护农产品地域特色品牌

某产业协会诉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某县辣椒因历史悠久、风味独特、产量稀少而闻名。为促进该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应,原告某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成为了“某县品牌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图的权利人。

2023年,原告发现由被告某经营部经营的“某农贸店”于该品牌辣椒的休市期内,以普通辣椒假冒该品牌辣椒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展开调查,认定被告某经营部售卖的辣椒不是该品牌辣椒,被告的销售行为会让消费者对产品产生“地域混淆”和“品质混淆”,侵害了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经释法明理,被告承认自己侵权、愿意赔偿,但认为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过高。

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性质、情节、获利情况、原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维权成本等,经调解员与双方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采用“地域混淆”和“品质混淆”综合判断标准,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明确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提高了侵权判断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通过商标专用权控制商品声誉,制止搭乘特色品牌牟利的行为,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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