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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1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8 16:14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3-18 16:14 浏览次数:次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法治办、省普法办《关于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鄂普法办〔2017〕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8〕16号),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普法工作职责和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普法工作新格局,现就制定、填报普法责任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填写说明
各单位制定的普法责任清单为2021年度需完成的普法工作和任务,请按照以下所列条目进行填报:
1、普法内容:指依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和《2021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广泛宣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2、普法对象:指本部门本单位的普法对象和对社会开展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含执法对象、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等)。
3、普法目标:指本部门本单位2021年度要实现的普法目标和效果。
4、行动计划:指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实施的各种具体有效措施和完成时限,具体到月度安排,以便实施、检查和督导。包括制定工作要点、方案;开展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讲、法律知识竟赛、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六进”活动和“12·4”国家宪法日、法律实施日、纪念日、法律宣传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搭建运用各类平台载体开展普法宣传;开展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等。
5、责任领导:指负责普法工作的分管领导。
6、责任部门:指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内设机构。
7、联系方式:指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联络员及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报送要求
2021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实施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请各单位认真研究组织制定。填报的普法责任清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21年3月26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中共武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法治办、省普法办《关于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鄂普法办〔2017〕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8〕16号),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普法工作职责和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普法工作新格局,现就制定、填报普法责任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填写说明
各单位制定的普法责任清单为2021年度需完成的普法工作和任务,请按照以下所列条目进行填报:
1、普法内容:指依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和《2021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广泛宣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2、普法对象:指本部门本单位的普法对象和对社会开展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含执法对象、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等)。
3、普法目标:指本部门本单位2021年度要实现的普法目标和效果。
4、行动计划:指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实施的各种具体有效措施和完成时限,具体到月度安排,以便实施、检查和督导。包括制定工作要点、方案;开展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讲、法律知识竟赛、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六进”活动和“12·4”国家宪法日、法律实施日、纪念日、法律宣传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搭建运用各类平台载体开展普法宣传;开展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等。
5、责任领导:指负责普法工作的分管领导。
6、责任部门:指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内设机构。
7、联系方式:指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联络员及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报送要求
2021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实施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请各单位认真研究组织制定。填报的普法责任清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21年3月26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中共武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