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区、敏感区,也是世界山地冰川最发育的地区和亚洲多条重要江河的源头区。
“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生态战略地位极为重要。保护好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筑牢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和长远发展,事关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大计,事关各族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旭东表示。
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预防、服务等措施,探索建立了“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为一体的生态检察新模式。
同时,西藏检察机关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以“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为抓手,开展专项监督,深挖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为守护好西藏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作出了积极贡献。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西藏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10件255人,依法批准逮捕84件188人;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215件554人,依法提起公诉167件399人,不起诉28件106人。
全力保护生态环境
青藏高原生态脆弱敏感,一旦破坏,修复的难度非常大,需要特别予以保护。青藏高原野生鱼类是高原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物种,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极端重要作用。受环境影响,鱼种普遍生长速度缓慢,一旦受到破坏,种群数量短期内难以恢复,尤其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和繁殖期非法捕捞更是如此。而鱼类同时也是水禽等生物的重要食物来源,其数量的减少会产生蝴蝶效应,进而威胁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西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紧盯生态保护关键环节,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积极保护区域水生态环境,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进高原生态环境中野生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
2021年5月,丁某等4人在禁渔期、禁渔区用网鱼的方式在拉萨市当雄县捕捞野生鱼1498条,共计717.81千克。经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鱼类为纳木错裸鲤,经估价认定非法捕捞的纳木错裸鲤市场价格为两万余元。12月7日,丁某等4人被判处刑罚,经法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丁某等4人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生态修复金32301.45元,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
西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介入引导取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全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
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西藏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2019年9月17日,巴某在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镇某村砍伐密叶红豆杉树两株,驾车逃离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吉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巴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吉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吉隆县法院以巴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巴某承担补种密叶红豆杉20株幼苗费和管护费共计408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吉隆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营造了维护良好生态的社会氛围,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片森林,维护一方生态”的良好效果,为守护绿水青山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积极发挥检察职能
陈某同山南市扎囊县阿扎乡章达村白鸡山承租方杜某等3人协商后签订《采石厂合作协议》,按协议内容,陈某一边办理采矿许可证,一边开采矿山。2018年5月,扎囊县政府准备关停该采石场时发现陈某存在越界开采的情况,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调查,越界开采的面积为1318平方米,后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所对其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2021年,扎囊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扎囊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采矿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和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办案过程中,西藏检察机关积极协调第三方环评机构,做好对盗挖矿点的核对和修复资金测算,为后续民事公益诉讼打好基础。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