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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覆盖全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2-12-02 09:35    浏览次数: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险办法》通过立法整合了我市职工、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多个群体的医疗保险规定,形成了我市一部完整的医保地方政府规章。这也是我市自2001年开始建立医保制度以来,首部覆盖全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医疗保险办法》从基本原则、参保与缴费、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实施日期等7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下一步我市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改革个人账户和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政策提供了支撑。
  考虑到职工、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参保群体的参保方式,《医疗保险办法》分别针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二是明确规定参保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是规定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缴费方式、困难人员相应的缴费补助。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参保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每年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困难人员若是同时符合多种政府补助条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补助。
  同时, 为确保不同参保人群之间的待遇有效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医保待遇享受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职工从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费满六个月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以按照规定补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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