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理论调研 > 理论调研
关于完善公共停车场建设法规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5-14 15:46    浏览次数:
  公共停车场建设是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切实缓解市民“出行难”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为解决市民停车难、充电难、加氢难问题,在市政协机关专门设立了指挥部,集中精力完成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的此项民生工程。
  一、基本现状
  2018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作方案》),按照要求到,2018年底完成“双10万”——10万个停车泊位、10万个充电桩,2座加氢站的建设任务;到2019年8月底,武汉市军运会召开前,完成“双40万”——建成40万个停车泊位,累计建成40万个充电桩;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加氢站11座。2018年成立指挥部以来,停车场建设方面,指挥部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协调同济、协和、市一医院、市中心医院、武昌医院等医院的停车场建设项目上,但由于历史原因,医院配套建设停车位很少,内部空间有限,外部难以找到合适地块,加上医院自身积极性不高,要完成医院停车场建设项目难度非常大,至今一个项目都没有落地,前期投入的精力几乎是浪费。在浙江云泊科技公司停车库的建设协调项目上,指挥部也投入很大的精力,但由于该公司的停车库建设模式武汉市尚未有先例,建库涉及到破坏园林、道路等,还涉及到地下空间拍卖等,各区各部门难以接受,支持度不高,导致协调多次,进展有限,效果不好。充电桩建设方面:由于市里没有任何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文件规范或者管理办法,指挥部督促各区各部门建设充电桩只要求数量,没有质量指标,导致好的地段,充电站建设过多,造成资源闲置浪费,不好的地段,充电站建设空白,出现市民充电难问题。加氢站建设方面:加氢站属于新生事物,是氢能产业上游制氢运氢和下游燃料电池汽车用氢之间的重要枢纽和必要配套设施。成立指挥部之前我市尚没有氢燃料电池汽车,2018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通了一条氢能公交车线路,2辆氢能公交车示范运营,2019年初,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通了一条氢能公交车线路,21辆氢能公交车投入试运营。目前,我市已建成2座加氢站,在建加氢站1座,另有4座加氢站正在进行相关的建设准备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现行的《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同当前停车场建设“革命”的大形势相比,许多条款都已滞后或不相适应,主要是:一是公共停车场建设持续性规模性供地缺乏数量保证,二是公共停车场的商业配建比例强制性不足,三是公共停车设施的产权界定和收益方式不明确,四是公共停车泊位建设政府补贴标准缺失等。这些法规缺陷使得相关部门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因缺少决策依据而处处受制,也使得社会企业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因缺少法律保障而信心不足。
  三、下一步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从顶层设计的层面创新和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尽快出台新的《武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以政府令乃至立法的形式保障新一轮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纵深推进。为此建议:
  (一)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的发展需要和建设用地需求,比照全国同类城市的做法,每年确定不少于300亩的停车场建设用地计划,中心城区每年完成公共停车场用地储备不少于3处,开发区每年完成公共停车场用地储备不少于2处。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回收,规划用地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计划。对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新建独立占地的停车场用地,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支持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新建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应规划地下空间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合理确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商业配建比例。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关于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落实建设停车场或机械立体车库允许配建不超过建筑面积20%的商业面积。必须明确附属商业面积不包括停车场内管理用房、消防监控室、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等占用的面积,确保配建面积完全用于商业运营。同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尽快将上述规定纳入到相关法规中,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保商业配建政策得到强有力的执行。
  (三)明确公共停车场用地产权和使用收益。科学界定不同种类停车泊位的土地产权取得方式,制定停车泊位权属分割转让、部分抵押的具体规则。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复合公园绿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允许其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可销售的泊位指标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在审批方案中明确具体的位置。
  (四)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奖励标准。出台我市公共停车泊位奖励补贴标准,对于地面停车位、简易升降停车位、垂直升降停车位、地下深度停车位、超高层停车位、机械立体停车位等不同停车泊位的建设,参照同类城市标准,大力提高的补贴标准,分级分类给予补贴标准的奖励补贴。建立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市区分担机制,规定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0%分担;同时,缩短奖励拨付时间,第一次在项目验收备案后拨付50%,第二次在项目运营3个月后拨付50%,停车设施最迟建成运营2年后应全额拨付补贴。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