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信息公告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市“民法典宣传月” 活动的
- ·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 的通知
- ·关于报送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和领导干部学法清
- ·关于推进落实《“1名村(居)法律顾问+ N名法律
- ·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
- ·关于开展2023年度武汉市十大普法主题 活动评选工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民法典主题宣传 活动的通
-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 的通知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关于报送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和全省“民主法治 示范村(
- ·关于印发《关于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培
- · 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医疗纠纷引诉讼 三次援助巧维权
发布时间:2018-12-27 11:00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12-27 11:00 浏览次数:次
2018年12月24日上午,新洲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热闹非凡,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满脸笑容,正将一面锦旗递给旁边的一位工作人员,嘴里连声说着“感谢法援中心!感谢法律援助律师!感谢你们啊!”
这位老人正是在法援中心申请过3次法律援助的商某,2014年5月7日,商某因“排尿不畅3年,加重3天”入住某医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同年5月10日,某医院对商某行TURP手术,5月19日出院。后商某因小便不畅,与某医院产生纠纷,双方于2016年6月8日达成《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约定某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给予救助金3500元,商某自愿放弃以此医疗纠纷为依据的诉讼,不得再以此医疗纠纷找医院及当事医务人员。
但拿到3500元钱的商某病情一直没有好转,他辗转求医,花费了大量医疗费,2016年8月8日,商某到同济医院就诊,诊断为:“……2.排尿困难。3.医术操作失误。”此时,医院赔的3500元钱早花完了,商某认为上述后果完全是被告某医院医疗失误造成,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予撤销。
2017年1月11日,商某在旧街“花朝节”法治宣传活动中得知了法律援助这项政策,次日到新洲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申请法律援助,法援科审核了商某的残疾证明,同意为其提供援助。经过对案情的分析,法援科认为维权的第一步是要撤销那份显示公平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于是指派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的李雪律师承办该案。
2017年1月3日,李雪律师到新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庭审过程中某医院辩称,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不存在原告商某诉称的重大误解情形,依法不应撤销。因为原告商某术后出现尿道感染的症状与被告某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证明因果关系,李雪律师申请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2018年3月2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8]法医临床YL0014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武汉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及过错,与被鉴定人商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为E级,即60%-90%,平均75%;2.伤残等级暂不予评定,后续治疗费用建议根据临床实际发生额赔付,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也需待再次手术后予以评估。
李雪律师在代理词中写到:“双方在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时,原告商某作为患者,对于手术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程度均不清楚,现根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告商某在《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中获得的3500元,与其因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而受到的损害后果明显不相称,该协议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对于原告商某请求撤销该和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支持了李雪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5月8日判决撤销原告商某与被告武汉市某医院于2016年6月8日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虽然《和解协议书》已经撤销,但案件并没有结束,商某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2018年6月4日,他第二次来到新洲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申请法律援助,这次法援科指派了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高政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高政律师在受到指派后,与商某联系,得知他曾在同济医院住院治疗过,建议他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以利于赔偿金的计算。2018年6月20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8] 法医临床LC0611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商某目前伤残程度评为七级,后续医疗费建议给予50000元或根据临床发生实际额赔付,给予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90日,也可待再次手术后重新鉴定。原告商某支付鉴定费1500元。鉴定意见出来以后,高政律师于2018年6月25日到新洲区人民法院立案,7月2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某医院辩称2018年3月2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8]法医临床YL0014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商某病情尚未稳定,建议临床手术治疗后再评定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用目前难以明确评估,....对被鉴定人商某的伤残程度暂不予评定;后续医疗费建议根据临床实际发生额赔付,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也需要待再次手术后予以评估”等内容,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且该鉴定在上一案件已被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故原告商某应当在治疗终结后才能主张权利。另原告商某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商某的诉讼请求。
高政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和6月20日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8]法医临床YL0014和[2018] 法医临床LC0611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及过错,与原告商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97967.84元。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商某各项损失13760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医院不服判决,以商某篡改病历提交虚假证据为由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商某在门诊病历上擅自进行了涂改,且在之前的两次庭审中隐瞒了这一情况。见到对方抓住了这一漏洞上诉,收到上诉状的商某吓坏了,一想到之前的13万多元的判决可能要被撤销了,他急急忙忙地到新洲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寻求帮助。
依据法律援助案件级别管辖的原则,本来二审案件应当向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但考虑到商某年迈、交通不便,且一审律师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法援科受理了商某的申请,仍然指派高政律师办理此案。
高政律师仔细研究了某医院的上诉状,反复研究鉴定意见书,终于找到了其中的破绽:商某涂改的是2016年8月8日同济医院的门诊病历,而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采用这个门诊病历,而是依据另一本住院病历作出了司法鉴定[2018]法医临床YL0014鉴定结论。商某的涂改行为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结论,该鉴定是合法有效的。针对医院上诉状中的其他理由,高政律师也针对性地作出了反驳。最终说服了二审的法官,双方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商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终于拿到了13万元的赔偿款,一场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诉讼终于落下了帷幕。
这位老人正是在法援中心申请过3次法律援助的商某,2014年5月7日,商某因“排尿不畅3年,加重3天”入住某医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同年5月10日,某医院对商某行TURP手术,5月19日出院。后商某因小便不畅,与某医院产生纠纷,双方于2016年6月8日达成《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约定某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给予救助金3500元,商某自愿放弃以此医疗纠纷为依据的诉讼,不得再以此医疗纠纷找医院及当事医务人员。
但拿到3500元钱的商某病情一直没有好转,他辗转求医,花费了大量医疗费,2016年8月8日,商某到同济医院就诊,诊断为:“……2.排尿困难。3.医术操作失误。”此时,医院赔的3500元钱早花完了,商某认为上述后果完全是被告某医院医疗失误造成,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予撤销。
2017年1月11日,商某在旧街“花朝节”法治宣传活动中得知了法律援助这项政策,次日到新洲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申请法律援助,法援科审核了商某的残疾证明,同意为其提供援助。经过对案情的分析,法援科认为维权的第一步是要撤销那份显示公平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于是指派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的李雪律师承办该案。
2017年1月3日,李雪律师到新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庭审过程中某医院辩称,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不存在原告商某诉称的重大误解情形,依法不应撤销。因为原告商某术后出现尿道感染的症状与被告某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证明因果关系,李雪律师申请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2018年3月2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8]法医临床YL0014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武汉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及过错,与被鉴定人商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为E级,即60%-90%,平均75%;2.伤残等级暂不予评定,后续治疗费用建议根据临床实际发生额赔付,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也需待再次手术后予以评估。
李雪律师在代理词中写到:“双方在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时,原告商某作为患者,对于手术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程度均不清楚,现根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告商某在《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中获得的3500元,与其因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而受到的损害后果明显不相称,该协议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对于原告商某请求撤销该和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支持了李雪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5月8日判决撤销原告商某与被告武汉市某医院于2016年6月8日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虽然《和解协议书》已经撤销,但案件并没有结束,商某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2018年6月4日,他第二次来到新洲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申请法律援助,这次法援科指派了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高政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高政律师在受到指派后,与商某联系,得知他曾在同济医院住院治疗过,建议他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以利于赔偿金的计算。2018年6月20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8] 法医临床LC0611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商某目前伤残程度评为七级,后续医疗费建议给予50000元或根据临床发生实际额赔付,给予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90日,也可待再次手术后重新鉴定。原告商某支付鉴定费1500元。鉴定意见出来以后,高政律师于2018年6月25日到新洲区人民法院立案,7月2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某医院辩称2018年3月2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8]法医临床YL0014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商某病情尚未稳定,建议临床手术治疗后再评定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用目前难以明确评估,....对被鉴定人商某的伤残程度暂不予评定;后续医疗费建议根据临床实际发生额赔付,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也需要待再次手术后予以评估”等内容,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且该鉴定在上一案件已被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故原告商某应当在治疗终结后才能主张权利。另原告商某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商某的诉讼请求。
高政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和6月20日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8]法医临床YL0014和[2018] 法医临床LC0611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及过错,与原告商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97967.84元。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商某各项损失13760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医院不服判决,以商某篡改病历提交虚假证据为由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商某在门诊病历上擅自进行了涂改,且在之前的两次庭审中隐瞒了这一情况。见到对方抓住了这一漏洞上诉,收到上诉状的商某吓坏了,一想到之前的13万多元的判决可能要被撤销了,他急急忙忙地到新洲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寻求帮助。
依据法律援助案件级别管辖的原则,本来二审案件应当向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但考虑到商某年迈、交通不便,且一审律师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法援科受理了商某的申请,仍然指派高政律师办理此案。
高政律师仔细研究了某医院的上诉状,反复研究鉴定意见书,终于找到了其中的破绽:商某涂改的是2016年8月8日同济医院的门诊病历,而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采用这个门诊病历,而是依据另一本住院病历作出了司法鉴定[2018]法医临床YL0014鉴定结论。商某的涂改行为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结论,该鉴定是合法有效的。针对医院上诉状中的其他理由,高政律师也针对性地作出了反驳。最终说服了二审的法官,双方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商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终于拿到了13万元的赔偿款,一场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诉讼终于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