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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路过指示牌被砸伤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1-08-27 08:54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8-27 08:54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近日,徐家棚调委会从街道办事处获悉,不久前居民廖某之女廖某某(7岁),在上学途中从徐家棚街道阳光家园的指示牌下路过,被指示牌基座下方瓷砖脱落砸中大腿部,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腿部皮外伤,共产生医疗费用535.2元,由于伤者年纪幼小,受伤又影响了孩子的学业,伤者家属廖某十分激动,要求阳光家园妥善处理,否则将此事曝光给网络媒体向社会面广泛传播。街道将此情况告知了调委会,希望调委会能对廖某某进行法律宣传、疏导,通过人民调解这种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化解这次事件。
【调查与处理】
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事态在舆论上扩大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妥善处理该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徐家棚街调委会立即同伤者家属廖某取得了联系,安抚了廖某激动的情绪,并向其开展法律宣传,指出出了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不愿看到。既然已经发生就应该想办法妥善解决,现在从合法渠道上看,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通过人民调解,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现在对方阳光家园的态度也愿意就此事同廖某做积极的协商,那么廖某可以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达不成满意的结果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员的劝说安抚了廖某的情绪,他同意静下心来平心静气的同对方一起坐下来进行协商。由于家长廖某平时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到司法所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同家长方面沟通,选择了在中午午休时间召集双方开展协调。调解一开始,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各自谈了自己的诉求。廖某提出,孩子的受伤是在公共道路上被指示牌基座下方瓷砖脱落砸伤,孩子当时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并没有任何过失,受伤完全是因为阳光家园对自己设施管理不当造成,因此阳光家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这次受伤,花去了医药费,自己带孩子看病需要请假让自己工作受到影响,送孩子去医院的路上也存在开销,同时孩子正在学习舞蹈,受伤后需要休息好几个月,而培训班的课却不能再上。因此要求阳光家园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及孩子舞蹈培训班的损失费一共达6000元。对此,阳光家园代表表示,他们回避职责,一直都在想方设法的解决问题,事情发生后,他们一直在以非常积极的态度在进行处置,当时就陪同廖先生一起将受伤者送到了医院,并全程陪护。也愿意根据法律法规承担医疗费用等相应的责任。但是,经过医院的检查廖先生女儿的伤情仅为皮外伤,在家休息几日便可。医疗费用也仅仅只花费了500余元,一般而言是不会影响长达几个月时间的。而且女儿在外面报了舞蹈班即使暂时不能去上,但还是可以和舞蹈班商量,推迟学时或者退还学费,并不意味着会导致如廖某所说的那些损失,因此6000元的赔偿要求实在过高。让他们难以接受。
对此,调解员向双方介绍了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具体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次事件中学生家长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孩子舞蹈培训班的损失。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误工费”实际为“护理费”,学生家长作为受伤学生的护理人员,相应的护理费依据其家长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有固定的收入的,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基于医疗机构的意见以及受伤学生年龄尚小且加强营养也有助于恢复的事实,双方就营养费的支付也达成一致。双方对上述几项事实上都无异议,异议部分主要产生在“孩子舞蹈培训班的损失”,“舞蹈班的损失“实际属于不可预测且非必要发生的间接费用。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多持保守态度,赔偿限额也仅限于最低程度的可预见范畴,一般以最低水平衡量,即属于可预测性且能够量化的,而“舞蹈班的损失”事实上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避免相关损失扩大,徐家棚司法所建议家长就培训问题,以延长培训期限等方式与培训机构处理。
调解员的分析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随后调解员参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所涉及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标准进行了计算,得出了依照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对此,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的认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徐家棚街道阳光家园一次性赔偿廖某人民币1600元整,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该争议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双方均对调解表示满意,至此,一起涉及小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所的努力下圆满得到化解。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发生的案件事实非常的清晰明了。因本案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其次,确定本次事件赔偿义务人以及赔偿范围的问题。关于赔偿义务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次事件中“阳光家园”作为指示牌的所有人、管理者、使用人,上述瓷砖的脱落造成了他人损害,因此“阳光家园”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期间双方对于赔偿责任主体即由“阳光家园”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别与标准,调解员依照法律规定划分了相关责任,并计算出了所需承担的医疗、交通、营养等相关费用,合理合法的调解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使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案件的责任主体也十分明了,而调解矛盾主要在于赔偿事宜,调解过程及结果对类似案件也有参考作用。
(一)细说理、多沟通。调解员不仅要耐心与案件双方进行交流,了解需求,弄清争议点,还需要与案子涉及的其他方进行沟通,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比如在本案中,除了与阳光家园和受害人家属方进行沟通,还与舞蹈机构进行商谈,最终达成一致,最大可能减少所有人的损失。除此之外,扎实的法律知识也是一名调解员该具备的专业素养,对照要求,能够一一从法条中进行解答,让人信服,化解争议。
(二)主担责、多检查。在建有设施的基础上,阳关家园应该定期对自身所管辖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以免危害到行人的人身安全,在事故发生后也应当主动承担责任,依法赔偿。这给广大群众也是一个警示,一定要做好事前预防,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
人身损害赔偿有法可依。《民法典》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及赔偿事宜有明确规定,一切按法律来判定。
近日,徐家棚调委会从街道办事处获悉,不久前居民廖某之女廖某某(7岁),在上学途中从徐家棚街道阳光家园的指示牌下路过,被指示牌基座下方瓷砖脱落砸中大腿部,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腿部皮外伤,共产生医疗费用535.2元,由于伤者年纪幼小,受伤又影响了孩子的学业,伤者家属廖某十分激动,要求阳光家园妥善处理,否则将此事曝光给网络媒体向社会面广泛传播。街道将此情况告知了调委会,希望调委会能对廖某某进行法律宣传、疏导,通过人民调解这种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化解这次事件。
【调查与处理】
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事态在舆论上扩大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妥善处理该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徐家棚街调委会立即同伤者家属廖某取得了联系,安抚了廖某激动的情绪,并向其开展法律宣传,指出出了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不愿看到。既然已经发生就应该想办法妥善解决,现在从合法渠道上看,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通过人民调解,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现在对方阳光家园的态度也愿意就此事同廖某做积极的协商,那么廖某可以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达不成满意的结果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员的劝说安抚了廖某的情绪,他同意静下心来平心静气的同对方一起坐下来进行协商。由于家长廖某平时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到司法所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同家长方面沟通,选择了在中午午休时间召集双方开展协调。调解一开始,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各自谈了自己的诉求。廖某提出,孩子的受伤是在公共道路上被指示牌基座下方瓷砖脱落砸伤,孩子当时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并没有任何过失,受伤完全是因为阳光家园对自己设施管理不当造成,因此阳光家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这次受伤,花去了医药费,自己带孩子看病需要请假让自己工作受到影响,送孩子去医院的路上也存在开销,同时孩子正在学习舞蹈,受伤后需要休息好几个月,而培训班的课却不能再上。因此要求阳光家园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及孩子舞蹈培训班的损失费一共达6000元。对此,阳光家园代表表示,他们回避职责,一直都在想方设法的解决问题,事情发生后,他们一直在以非常积极的态度在进行处置,当时就陪同廖先生一起将受伤者送到了医院,并全程陪护。也愿意根据法律法规承担医疗费用等相应的责任。但是,经过医院的检查廖先生女儿的伤情仅为皮外伤,在家休息几日便可。医疗费用也仅仅只花费了500余元,一般而言是不会影响长达几个月时间的。而且女儿在外面报了舞蹈班即使暂时不能去上,但还是可以和舞蹈班商量,推迟学时或者退还学费,并不意味着会导致如廖某所说的那些损失,因此6000元的赔偿要求实在过高。让他们难以接受。
对此,调解员向双方介绍了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具体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次事件中学生家长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孩子舞蹈培训班的损失。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误工费”实际为“护理费”,学生家长作为受伤学生的护理人员,相应的护理费依据其家长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有固定的收入的,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基于医疗机构的意见以及受伤学生年龄尚小且加强营养也有助于恢复的事实,双方就营养费的支付也达成一致。双方对上述几项事实上都无异议,异议部分主要产生在“孩子舞蹈培训班的损失”,“舞蹈班的损失“实际属于不可预测且非必要发生的间接费用。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多持保守态度,赔偿限额也仅限于最低程度的可预见范畴,一般以最低水平衡量,即属于可预测性且能够量化的,而“舞蹈班的损失”事实上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避免相关损失扩大,徐家棚司法所建议家长就培训问题,以延长培训期限等方式与培训机构处理。
调解员的分析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随后调解员参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所涉及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标准进行了计算,得出了依照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对此,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的认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徐家棚街道阳光家园一次性赔偿廖某人民币1600元整,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该争议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双方均对调解表示满意,至此,一起涉及小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所的努力下圆满得到化解。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发生的案件事实非常的清晰明了。因本案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其次,确定本次事件赔偿义务人以及赔偿范围的问题。关于赔偿义务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次事件中“阳光家园”作为指示牌的所有人、管理者、使用人,上述瓷砖的脱落造成了他人损害,因此“阳光家园”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期间双方对于赔偿责任主体即由“阳光家园”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别与标准,调解员依照法律规定划分了相关责任,并计算出了所需承担的医疗、交通、营养等相关费用,合理合法的调解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使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案件的责任主体也十分明了,而调解矛盾主要在于赔偿事宜,调解过程及结果对类似案件也有参考作用。
(一)细说理、多沟通。调解员不仅要耐心与案件双方进行交流,了解需求,弄清争议点,还需要与案子涉及的其他方进行沟通,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比如在本案中,除了与阳光家园和受害人家属方进行沟通,还与舞蹈机构进行商谈,最终达成一致,最大可能减少所有人的损失。除此之外,扎实的法律知识也是一名调解员该具备的专业素养,对照要求,能够一一从法条中进行解答,让人信服,化解争议。
(二)主担责、多检查。在建有设施的基础上,阳关家园应该定期对自身所管辖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以免危害到行人的人身安全,在事故发生后也应当主动承担责任,依法赔偿。这给广大群众也是一个警示,一定要做好事前预防,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
人身损害赔偿有法可依。《民法典》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及赔偿事宜有明确规定,一切按法律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