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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电子证据确认劳动关系解决工伤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06 09:46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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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采集
2017年11月,黄某进入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担任仓管一职。入职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的工资也是以现金发放。2019年5月14日12时,黄某在公司出货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头部着地,一块头盖骨被撞碎。黄某当时的情况非常严重,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安排工友把黄某送到医院并通知家属之后,就没有再露面处理此事,也没有支付医疗费。后来黄某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整个人出现智力障碍,生活无法自理。黄某的家人向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家属找了两名工友帮其写了证人证言,但是这两名工友拒绝出庭作证。最终因为证据不足,劳动仲裁委驳回了黄某的请求。
【调查与处理】
接受黄某家属的委托之后,代理人感到非常棘手,劳动争议案件最大的难度就是证据问题。为了调查取证,代理人尝试了多种渠道。第一,联系为其出具证人证言的两名工友希望能说服其出庭作证,但其中一人已经辞职回老家,另一人被公司威胁不愿意配合。第二,搜集录音录像,但是之前的仲裁已经让公司非常警觉,公司的负责人拒绝接听电话也拒绝见面,该方案行不通。第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于没有初步的证据证明黄某与该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关系,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第四,向派出所寻求帮助,派出所民警去物流公司了解情况,物流公司拒不承认黄某在其单位上班,也不承认黄某在其单位受伤。因为是民事案件,派出所最终只能建议黄某向法院起诉。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也没有其他的证据,黄某本人意识又不清醒,也无法了解其上班的真实情况,本案看似已经进入了死胡同。后来,代理人在与家属沟通中了解到黄某受伤之前,公司曾给其配过一部工作专用的手机,因为手机有密码锁,所以一直放在家里家属也没有用。找到技术人员解锁后,代理人在手机微信中发现了黄某的一个工作微信群,此时黄某已经被移除了此群。因该部手机在黄某受伤处于停用状态,所以微信里面完整的保留了群聊天记录以及被移除该群的通知。经过核对,黄某每天出货后都会在群记录中汇报,清晰地反应了黄某每天的工作情况。该微信群里面的成员有物流公司的发货人员、经理、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法务人员,而且还有公司发布的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奖惩决定等文件。代理人将完整的聊天记录提交给一审法院,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证据,也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确认黄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上诉到中院,中院依旧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物流公司认识到此案确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大,最终依旧面临败诉,于是主动提出和解。而黄某的家中情况特殊,孩子只有一岁,夫妻两人没有工作,非常困难,也同意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物流公司共计赔付黄某各项费用五十多万元。
【法律分析】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争议案件最难的环节莫过于取证,在用人单位刻意规避法律风险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来说,黄某是有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物流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第一个要素,即主体适格。通过微信群的内容可以看出,黄某每天需要向公司汇报工作,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也适用于黄某,所以黄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就构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要素。同时物流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从仓库中出货,黄某每天负责出货登记属于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第三个要素。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定黄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无疑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在现代社会办公活动中,使用QQ、微信、钉钉、OA系统等虚拟方式办公已成为普遍现象。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电子数据,这一类电子数据形式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字形式,与合同书、信件等传统的合同形式效力是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形式使用。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使得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成了一个难题,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之类的电子证据最好由公证机关公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公证的,如果能够保留长期的、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其他证据共同使用,也可以达到其证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会采用各种方式规避风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很难举证,也就很难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所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有意识的保留证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钉钉记录、工作证、工作服等证据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
2017年11月,黄某进入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担任仓管一职。入职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的工资也是以现金发放。2019年5月14日12时,黄某在公司出货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头部着地,一块头盖骨被撞碎。黄某当时的情况非常严重,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安排工友把黄某送到医院并通知家属之后,就没有再露面处理此事,也没有支付医疗费。后来黄某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整个人出现智力障碍,生活无法自理。黄某的家人向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家属找了两名工友帮其写了证人证言,但是这两名工友拒绝出庭作证。最终因为证据不足,劳动仲裁委驳回了黄某的请求。
【调查与处理】
接受黄某家属的委托之后,代理人感到非常棘手,劳动争议案件最大的难度就是证据问题。为了调查取证,代理人尝试了多种渠道。第一,联系为其出具证人证言的两名工友希望能说服其出庭作证,但其中一人已经辞职回老家,另一人被公司威胁不愿意配合。第二,搜集录音录像,但是之前的仲裁已经让公司非常警觉,公司的负责人拒绝接听电话也拒绝见面,该方案行不通。第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于没有初步的证据证明黄某与该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关系,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第四,向派出所寻求帮助,派出所民警去物流公司了解情况,物流公司拒不承认黄某在其单位上班,也不承认黄某在其单位受伤。因为是民事案件,派出所最终只能建议黄某向法院起诉。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也没有其他的证据,黄某本人意识又不清醒,也无法了解其上班的真实情况,本案看似已经进入了死胡同。后来,代理人在与家属沟通中了解到黄某受伤之前,公司曾给其配过一部工作专用的手机,因为手机有密码锁,所以一直放在家里家属也没有用。找到技术人员解锁后,代理人在手机微信中发现了黄某的一个工作微信群,此时黄某已经被移除了此群。因该部手机在黄某受伤处于停用状态,所以微信里面完整的保留了群聊天记录以及被移除该群的通知。经过核对,黄某每天出货后都会在群记录中汇报,清晰地反应了黄某每天的工作情况。该微信群里面的成员有物流公司的发货人员、经理、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法务人员,而且还有公司发布的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奖惩决定等文件。代理人将完整的聊天记录提交给一审法院,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证据,也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确认黄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上诉到中院,中院依旧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物流公司认识到此案确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大,最终依旧面临败诉,于是主动提出和解。而黄某的家中情况特殊,孩子只有一岁,夫妻两人没有工作,非常困难,也同意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物流公司共计赔付黄某各项费用五十多万元。
【法律分析】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争议案件最难的环节莫过于取证,在用人单位刻意规避法律风险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来说,黄某是有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物流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第一个要素,即主体适格。通过微信群的内容可以看出,黄某每天需要向公司汇报工作,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也适用于黄某,所以黄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就构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要素。同时物流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从仓库中出货,黄某每天负责出货登记属于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第三个要素。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定黄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无疑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在现代社会办公活动中,使用QQ、微信、钉钉、OA系统等虚拟方式办公已成为普遍现象。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电子数据,这一类电子数据形式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字形式,与合同书、信件等传统的合同形式效力是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形式使用。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使得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成了一个难题,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之类的电子证据最好由公证机关公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公证的,如果能够保留长期的、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其他证据共同使用,也可以达到其证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会采用各种方式规避风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很难举证,也就很难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所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有意识的保留证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钉钉记录、工作证、工作服等证据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